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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旦通过罪几乎要把这个世界推向毁灭了。人们反抗法律和制裁的情形比比皆是。我们看到在各个国家的都市所发生的破坏秩序,践踏人权,甚至威胁生命的大量暴力不能不感到吃惊。杀人、抢劫与暴力成了这个时代都市生活的标志。
当我们每天看到新闻时,会意识到人类生活的质量日益降低。有时看到道德败坏与堕落的情形如此恶劣,以为到了不能更甚的地步,但是继续有更强暴、更奇怪的犯罪的报道让人看到,我们只能摇摇头而已。甚至像美国这样拥有非常丰富的基督教传统和遗产的国家,也如此偏离道德规范。这多么叫人难以理解。相反,有的非基督教国家比公认的所谓基督教国家暴力和犯罪更少,这样的情形让人困惑。在美国的华盛顿特区二十四小时内的犯罪报道,比在当时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莫斯科一年内的犯罪报道还要多。当然,随着报道方式的不同会有所些差异,但是这样的事实也足以引起我们警觉。
轻视和忽视律法的精神也已渗入宗教领域,成千上万的基督徒深受影响,当我们明白这样的事实时,问题更加深刻。我们能看到的情形是,当今各国大多数的基督徒们认为,对于上帝的律法就算违犯了一条又能怎么样,他们以这样的思想方式生活着。削弱上帝伟大的道德律法之权威的阴险教导,在天主教和改正教的神学中发展。这样的教义诱导很多人对罪不以为然;事实上,罪如此凶恶的本质被人忘记了。无论是年少的或年长的,都认为犯罪无关紧要。当今的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正日益助长这样的思想。
很多男女未婚同居,他们对那种生活方式不视为罪。那些商店扒手当中有很多自认是基督徒的人。他们所属的大部分教会教导他们相信上帝的律法已经废除了。
那些高举着圣经声称爱耶稣基督的人,在他们的身上出现这样矛盾的情形,如何解释呢?当想想基督教在行动上对十诫律法所采取的态度时,更为沉重了。几乎所有大教派都显出徒有其表地支持律法权威的立场。非常巧妙的谬道一点点地进到了教会里,对十诫的忠心已被混乱。所以我们要认真地查看上帝的话语,要很好地学习上帝的律法与救恩之间的关系。我们若不研究上帝的审判和救赎的基础——圣经,就非常容易接受人们爱听的一般性的对恩典与律法的见解。我们为了回答以下的问题,要在上帝权威的话语中找答案。我们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是什么意思?上帝的恩典使上帝的十诫无效了吗?我们在上帝的恩典之下,违犯十诫中的某一条无关紧要,这样的想法能合理化吗?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是理解基督徒信仰和得救的非常重要和关键的问题。
宣告死刑
我们一起来思考圣经中最重要的关于救赎的真理。人们对于罪和救赎的教导更多的是感情上的,但是对为什么赎罪必须要牺牲祭物这一圣经上的理论还不够理解。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你站在法庭审判官前听到对自己的死刑宣告,那会是怎样的情景?当上帝的话语向人宣告说“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时,大家会感到罪责和惧怕。为什么会有惧怕和罪疚感呢?“因为世人(all)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23)。
圣经的话语十分明确,不容置疑。“世人”,简单地说,刘氏、张氏、李氏、王氏,不管你姓甚名谁都包括在内。惊人的事实是,大家都被上帝的律法作了有罪的判决,在死刑的宣告之下。大家在这个世上没有可以上诉的法庭,以推翻所得有罪的判决和死刑的宣告。事实上,罪本身是恶的,所以犯罪的人本身也是恶的罪人。“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一3:4)这里对罪有了定义。人人应该承认犯法就是罪。
大家都犯了什么律法呢?保罗以下的话作了回答。“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所有的人都犯的律法就是十诫,并且律法对犯罪者的要求就是死。事实便是如此。
这样,罪人想尽力寻求自己在所犯的律法前被认证为义的道路:怎样才能把死刑宣判推翻呢?人们能在自己的余生中顺从上帝的诫命,以此赎自己的罪吗?对于这个问题,圣经作了不容误解的回答:“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身是叫人知罪。”(罗3:20)请你们注意!行为不能使人得到义,这个真理是有非常恰当的理由的。假如有一个人犯了偷盗罪,而且被判十年监禁,那么他是能以自己的行为得到义的。他被宣判的年限期满时,也就满足了法律的要求。他受监禁的刑罚结束时,就可以因着自己的行为被救出来,并得到无罪的义的认证。再举一个同样的例子:假如有一个杀人犯,他被判五十年的有期徒刑,他也可以用在监狱服刑的行为得到义。但是如果这个判决不是五十年,而是死刑,那么这个罪人还能以自己的行为得到义吗?绝对不能!即使他很热心做事一百年,法律仍然要求他死。真理告诉我们说:“……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像这样,基督既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来9:22,28)
这就是罪人绝对不能按行为来得救的理由。因罪的代价不等于十年监禁或五十年强制劳动,而是死的宣判。没有流血就满足不了律法的要求。就像上帝的宝座不能被推翻一样,律法对罪所宣布的死刑判决照样不能被取消。允许罪就等于让整个宇宙走向永远毁灭。过去的罪不能用后来的善行来解决或抹去,律法要求死,罪人若不把自己的生命永远丢掉,就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
律法仍然具有约束力
在前面我们已经回答了很多基督徒们模糊的问题。如果遵守律法的行为不能让人得到救赎,那么我们真有必要去遵守律法吗?这样的疑问在初代教会也是存在的,这可以从保罗以下同样的问话中看出来。“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罗6:1)换句话说,恩典是我们不顺从上帝律法的许可证吗?对这个问题,他的回答是:“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罗6:2)
当今基督徒们按照自己不完整的理解和概念编造出相对主义的理论,主张对待违背律法的事情要宽大。圣经说,罪就是违背十诫。但是,当今很多神学家们把十诫当成不合时代的陈旧法则来对待。“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一3:4)你们不要受欺骗。十诫的道德律法现在正如上帝一条一条亲手刻在石版上的时候一样,并没有改变。上帝的律法在过去、现在与将来永存不变。耶稣来向我们展示了应用律法属灵的原则的道路,比律法主义的法利赛人所想的更容易理解,这样的事实我们是知道的。当我们说耶稣完全顺从的生涯时,也就是我们从耶稣身上能看到遵守律法的生活。
上帝的律法如同镜子
首先我们要明白律法的效能。当然律法有指出罪的功效,但是它没有把我们从罪里救赎出来的能力。在律法里面没有称义和洁净的恩典。即使人们完全遵守全部的律法,也不足以使一个生灵得到救赎,因为我们是通过信心靠着恩典来得救,这是上帝白白赐给我们的礼物。“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我希望大家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不要有不正确的见解。我们热心努力顺从的行为不能使我们得到饶恕,任何罪人不能因为守律法从上帝那里得到悦纳,因为律法不是为了救人和使人成为义的目的而设立的。律法的设立是为了让我们看到自己得到洁净的必要,并把我们引导到伟大的泉源耶稣基督那里得以洁净。所以圣经说律法的作用如同镜子,能让我们看到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因为听道而不行道的,就像人对着镜子看自己本来的面目,看见,走后,随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惟有详细察看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的,并且时常如此,这人既不是听了就忘,乃是实在行出来,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3-25)
显而易见的是,镜子本身无法除去我们脸上的污秽。哪怕整天照镜子,用镜子来擦脸,仍然不能让我们的脸洁净。镜子本身的作用是把脸上的污秽照给我们看,并指示我们到洗脸池去洗。同样,律法本身是让罪人知道他的情况,给罪人定罪,而且指示他到十字架那里得到真正的洁净。“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8-9)对此保罗进一步强调说:“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16)
此时,我们要想想关于律法的教导当中最错误的问题之一。成千上万真诚的基督徒们接受了这样的观念:旧约是行为时代,而新约是恩典时代。他们认为旧约时代人们是通过行为得救,新约时代是通过恩典得救。但是这不是真理。圣经一直启示一个救赎的完全计划,就是通过信心靠着恩典来得救。在天国不可能有以行为得救之人与以信心得救之人的区分,得救的所有的人都是靠着恩典被救赎的罪人。在旧约时代得救之人也是靠耶稣基督宝血的功劳,他们以牵着没有瑕疵的羔羊到圣所宰杀来表现自己的信心,犹太人看到了将来为他们赎罪的耶稣基督的死。我们同样因信心仰望耶稣基督的死而得救。请不要忘记,我们所有得救的人要一起唱救赎的赞美诗,高举从创世以来担当死的羔羊。
基督的新命令
有些人企图根据基督所给予的爱的新命令,废去十条诫命。主耶稣把律法扼要地说成两大爱的律法,这是事实,但是主在这样说时从来没有把十诫废弃而更新。实际上耶稣给我们新命令时,他根本没有说新的律法,他只是引用了旧约圣经里的话语,来说明十诫的根本特性。“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上帝。”(申6:5)“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利19:18)
因为对当时那些律法主义者们来说,这样深刻的属灵的原则已经被遗忘了,所以耶稣的教导在他们听起来是新的一样。耶稣根本没有或不是要改变十诫。
有一位律法师要试探耶稣,问他诫命中哪一条是最大的,这时耶稣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
我们要知道,这两条爱的诫命很简明地概括了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耶稣所说的意思是所有诫命都包含了爱的原则。正如保罗所再次重申的一样,实际上基督也是在说爱是律法的完全。“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如果有人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他就能顺从十诫的前四条,这是对上帝的义务。同样,如果基督徒爱邻舍如同自己,也就能顺从有关对同胞的义务的后六条诫命,他不可能偷窃或欺骗自己的邻舍。爱引导我们去顺从所有律法,爱不是废除律法,相反是成全律法。“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7-18)
不在律法之下
我们经常能听到贬低上帝的律法的辩论说:“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所以不必要守诫命。”这个见解是正确的吗?圣经说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这话的意思是解除我们顺服律法的义务吗?有关的圣经章节是,“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罗6:14-15)
我们如果按着圣经的话原原本本地接受,那么多么容易避免混乱啊!保罗自问自答地先说了“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随后他作补充说明,“这却怎么样呢?”换句话说,“对此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呢?”我们务必注意他的回答。在当时就有人这样误解保罗对律法的说明:“因为我们在恩典之下,所以违背律法也没有什么关系。”保罗对此深表遗憾,所以他补充说明了,“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他用非常强烈的语气说:在恩典之下的事实决不是给基督徒提供违犯律法的许可证。但是当今千千万万的人完全忽视保罗的警告。
如果在恩典之下的事实不是指基督徒可以开始免除律法,那么保罗所说“不在律法之下”是什么意思呢?他有以下说明,“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罗3:19)在这段话里,保罗所说“律法以下”和“审判之下”是统一的,换句话说,在律法之下的人也就是违背律法的人。这就是说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的理由。他们处在不犯律法,律法不给他们定罪的状况。他们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的能力之下。他们一直见证恩典之能力比罪之势力更强的真理。所以保罗肯定地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恩典带来压倒罪的权势并顺从上帝的律法的能力。正是因为这个,所以基督徒们不再有律法所给的罪责和定罪,而且可以继续不在罪里面。
假设有一个杀人犯,已经受到死刑的宣判,他等待着执行刑罚的那一天,他就是在律法之下,他是在罪恶感当中,在定罪之下,在死刑的宣告之下生活。但是我们这样想一想,假设在要行刑的前一天,国家的总统重新检查了这个罪犯的情况,他决定给予饶恕。总统考虑到可以减轻罪状的情况,利用自己的权力释放了这个罪犯。这样一来他不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这时,律法不再定他有罪,而是称他为义了。这时,他就能自由自在地从监狱走出去,任何警察也不会逮捕他。但是,他既然是在恩典之下而不是在律法之下,就能随心所欲地破坏律法了吗?绝对不能!因为他是得到饶恕的人,他得到了总统的恩典,所以他会从心里生出更好地顺从律法的义务的愿望,并以感激和爱的心情谨守遵行施与自己恩典的这个国家的法律。这岂不就是圣经所说的话吗?“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
这是全部问题的正确答案。保罗针对我们提出这样的质问:“由于我们是基督徒,信耶稣基督救赎的恩典,律法对我们就再也不必要或废除了吗?”然后他自己作了回答:“在通过恩典得救的基督徒们的生活中,律法会更坚固。”
这样的真理十分简单明了,不必要再说明了,但是因着那些以种种借口巧妙地回避顺从的人,我想有必要再稍微强调一下这个问题。大家有过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警察抓到的经历吗?有没有知道自己做得不对而特别慌张的经历?在警察给你写违规记录单时,假设你说服警察相信你真的是由于很紧急的事情才那样做的,这时警察慢慢地把自己所写的罚款单撕掉了,然后说:“那好,这次我原谅你吧,但是……”我们想一下“但是……”这样的话包含什么意思呢?毫无疑问地,“但是再也不要违章超速了,这是不行的。”警察给他饶恕是向他打开可以不遵守法规的路吗?恰恰相反,是让他再不要违法了。真正的基督徒怎么会说“不顺从上帝的律法也可以”呢?耶稣教导我们:“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如果大家真诚地爱我们的主耶稣,就要按他所说的真理去生活。
顺从:爱的试金石
有的提出这样的反驳:律法把罪人引领到耶稣基督那里得到洗净,这样的目的达到以后,基督徒们就再不必要有律法了。这是真的吗?绝对不是的。让我们基督徒看明自己偏离了真理的道路的事实,把我们重新引导到耶稣的十字架前得到洁净,律法这样的监督是一直必要的。为了使基督徒在逐渐成长的经历当中总是回到正确轨道上来,镜子的作用是经常必要的。
律法和恩典的功用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完全协调的。律法是指出人的罪来,恩典是把人从罪里救赎出来。律法是上帝的旨意,恩典是成全上帝旨意的能力。我们不是为了得救而顺从律法,而是因为得救了,所以才顺从律法。这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请看美妙的圣经章节,“圣徒的忍耐就在此,他们是守上帝诫命和耶稣真道的。”(启14:12)这段话语对信心与行为的关系作了多么完整的描述啊!在圣徒的身上能发现信心和行为是和谐的。
顺从的行为是美好的爱的试金石。行为是证明你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凭据。“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吗?”(雅2:20)任何男士单单用嘴来说,不能得到纯真的女士的心。如果不给她献花,也没有奉献的行动,也没有爱的礼物,那么智慧的、纯洁的女士是不会相信这样的男人的心。耶稣这样说:“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惟独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太7:21)
只是在口头上表白是不够充分的,顺从才是真正的证据。近来在汽车玻璃上贴着的不干胶标签有这样的话:“如果你爱耶稣,微笑吗!”“如果你爱耶稣,按一下嗽叭吧!”等等。这显出肤浅的爱的观念。但是我们的主耶稣是怎样说的呢?“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但是这话对于大部分人是得不到欢迎的。除了微微笑或摆摆手,再没有更高的要求时,人们对这样的爱是很欢迎的;但是一旦要求改变和支配整个的生活,大多数人就会拒绝。很不幸的是,现今很多人寻求的不是真理,他们只想找平安稳妥的宗教,即,一直按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又保证可以得救的宗教。但是这样的宗教不是真基督教的信仰。对这个问题,最有力的圣经章节是:“人若说‘我认识他’,却不遵守他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约一2:4)之所以约翰作了如此确信的记述,是因为这乃是圣经中最稳固和深刻建立的真理之一。
那些口称“主啊,主啊”,却不按天父的旨意过顺从生活之人,他们奉耶稣基督的名行奇事,求进天国,但是对他们耶稣悲伤地说了这样有力的话:“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惟独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我就明明地告诉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1-23)我们认识他,就会爱他;我们爱他,就会顺从他的话。圣经作者们的话语是非常简明和确切的。如果有人不顺从基督,他也同样不爱基督;如果他不爱基督,他也就不认识基督是谁。约翰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因此我们看到,认识、爱和顺从是怎样紧密相联的,在诚实的上帝百姓的生活中是密不可分的。对这个问题,爱的使徒约翰用简单的一句话说明了,“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一5:3)
顺从律法是可能的吗?
成千上万的基督徒经常听到这样的教导,律法是属灵的,而我们是属肉体的,任何人也不能完全满足律法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见解是真理吗?即使真实悔改的基督徒也绝对不能达到上帝所赐的律法的标准吗?上帝在石版上记录下来十条诫命,命令我们遵守,在这样的话语里面还有隐藏的含义吗?在十诫所记录的“遵守”的命令里,难道还隐藏着“可以不遵守”或“绝对守不了”的意思吗?
很多基督徒们这样信,主耶稣拥有我们所没有的、特别的能力,所以他能顺从律法。当然,唯独主耶稣的生活一次也没有不顺从律法,主耶稣这样得胜的人生的秘诀记录在此:“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
请你们不要忘记这一点,耶稣来到这个世上,是为要在我们身上成就律法的义;他带着肉身,以完全的生活来谴责罪。以上“律法的义”的话,按原文字义是“律法之义的要求”的意思([NKJV]the
righteous requirement of the law;[希腊文]“dikaioma”,义的要求,具体表现的义)。耶稣取得了完全的胜利,是为了我们也能争取和他一样得胜。他战胜了魔鬼,他的榜样让我们看到在肉身当中也能顺从律法的要求。主耶稣在我们的心里,让我们分享他所得到胜利的经验。成就律法的要求唯赖主的力量和无所不在的神能。保罗这样说:“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4:13)不管是谁靠自己的意志和能力都不能完全遵守任何一条诫命,但是靠着主耶稣赐给我们的能力,我们能遵守所有的律法。基督让我们穿上他的义袍,为了我们过得胜的生活,他让我们分享他圣洁的义。耶稣基督带着和我们一样的肉体来到这个世上,他的生活唯有完全依靠他的天父而得胜,我们也是如此,任何人依靠天父的恩典,都可以获得同样的胜利。
按律法受审判
现在,关于律法我们再看一个问题,人们犯了几条诫命才算犯罪呢?圣经告诉我们,“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雅2:10-12)
因此,所有的人最终都要在上帝的律法面前受审判,犯其中的一条也是犯罪。圣经告诉我们,十条诫命好比十个环联接起来的链条一样;若有一个环断开了,整个链条就断掉了,十条诫命也就是这样。站在审判台前之人必须按十条诫命来受审判。偷盗的人想进天国,将被拒绝。保罗说,偷窃的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国。他进一步明确地说,说谎言的、淫乱的、拜偶像的、贪心的,在基督和上帝的国里都是无份的。这是为什么呢?这样的事是律法所禁止的,所有的人都是按着律法来受审判。故意违犯诫命中的一条,必不能进天国,因为犯一条就是犯了众条。
这样一来,有些人可能抗议说,如果是这样,岂不是因着行为规范得救吗?不是的。实际上是以爱作为资格的决定因素。耶稣基督教导我们说:爱上帝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并且,“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
如果我们知道这是罪还去犯的话,说明我们不是尽心、尽性、尽意爱上帝。不是不顺从的行为本身,而是没有爱心,使他们被拒绝。十诫是审判不顺从的动机,而以爱为动机的顺从上帝才能悦纳。拒绝耶稣基督牺牲和救赎的功劳,为了得救,任何非常努力的行为都是徒劳的。
因什么得到救赎呢?
很久以前有一个发生在奴隶市场上的故事,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律法与恩典的关系。在买卖奴隶的市场里,两位种植棉花的农场主互相竞争着,要买一名大声反抗的年老的黑人奴隶。后来其中一位赢得了这笔买卖,他把那名奴隶用马车带回自己的农场去。在回农场的路上,那名奴隶用反抗的声音对主人说:“我绝对不会为你干活的!”到了农场后,这位主人一边把新买来的奴隶的手铐解开,一边对他说:“从现在开始你自由了,你再也不是奴隶了。我是为了让你得到自由,才把你买来的。”按照流传下来的故事,这名黑奴跪在农场主的脚前,这样说:“主人啊,我愿意永远服侍你。”
同样,我们被罪恶束缚着,在定罪和死亡之下,这时我们也像一名奴隶一样,处在毫无希望的境地。为了给我们自由,耶稣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主耶稣这样说,他为我们作这么大的牺牲,目的是要解放我们。那么,我们的回答该是怎样的呢?所有得到上帝救赎的儿女们,也当跪在主的面前说:“主啊,你是为了我们才这样做,所以我爱你,从此我的一生都要侍奉你。”
我们一起来想想吧。人违犯了律法时,犯律法的罪立即要求人死。但主耶稣为了替我们担当违背律法的罪和死的判决,他选择了十字架的死,因为罪的代价乃是死。如果律法能废除的话,那么罪的刑罚也该免除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4:15)因为律法拥有不变的强大的权威,上帝也不能废除它,所以他唯独将自己的儿子交付死亡,才能拯救。
这里有两个兄弟的故事,非常好地说明了律法与救恩的关系。哥哥是法官,弟弟是犯了法的罪犯。作为罪犯的弟弟,被带到了当法官的哥哥面前。看了所有的证据,弟弟肯定是有罪了。法庭里气氛是紧张的。人们怀疑,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能作公义的判决吗?这时法官注视着自己的弟弟,很严肃地宣判他是有罪的,然后宣告了最高的罚款。此时整个法庭都惊动了。但是法官下来以后,立即拥抱自己的弟弟,说:“因你犯了罪,我必须对你宣告罪的刑罚。我知道,这笔罚款的数目你是拿不起的。但是不要担心,我替你付这笔罚款!”
这个故事的核心给予我们感动和教训。弟弟从他哥哥那里得到饶恕,但是刑罚是不能免除的。作为法官的哥哥要付出代价,他没有废除律法,相反,更高举了律法。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律法的要求无论如何都是不可避免的。同样,天父上帝没有废除律法而让自己的儿子活,他也不能这样做。律法必须高举,罪的最高刑罚已经宣告,刑罚的代价要求支付。任何人都不能完全理解上帝使自己的儿子付出的代价是何等的大。主的爱,正如他的公义,是那样的完全,我们多么感谢!他亲身担当了罪的刑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同时为罪人成就了义,我们多么感谢!
上帝的牺牲证明了律法不能废除和永恒不变的性质,你们能理解吗?上帝为了在全宇宙面前拥护他自己的律法,再没有比这更确切而让人无可辩驳的证据了。在这样惊人的事实面前,使人贬低上帝律法的种种误导不能再提出来了。贬低上帝的律法就是贬低上帝的政权。律法是上帝的圣洁和公义的写照。如果废除律法,那就是加入撒旦对抗上帝政权的阴谋。
现在我们要明白,上帝的律法是上帝政权的基础,也是他品行的写照。上帝愿望我们怎样生活呢?为了知道这个,我们要用律法和天父的品行对照自己的良心和生活。我们也承认,按我们自己的力量不可能达到上帝所要求完全的标准。与此同时,我们的目光要转向耶稣基督,他是唯一完全遵守律法的一位;他也是进到我们的心里,赐给我们力量的一位,就在现在,大家仰望他吧。他成全了律法的义,律法的义的要求也要成全在我们身上。所以我们也能象保罗那样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加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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