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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的教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改变了

——基督教会对同性恋的三种态度

作者  撒母耳•可兰腾 皮皮姆  博士

密歇根区会公立校园传道部主任  


目录

一、序言

二、教会应该接受“生来是同性恋”的生活方式吗?

三、不合圣经的视同性恋为正当的理由

四、赞成同性恋的圣经理由

五、结论


序言


今天基督教会必须决定同性恋者成为基督徒时应当如何。同性恋者应该改变他们的性向, 控制他们的性向,或是满足他们的性向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各基督教会产生了三个不同的观点:

a)不接受。认为同性恋(不论是否有同性恋行为),乃是与以圣经为准的基督教不相容的。

(b)有条件接受。认为若无同性恋行为,乃是可以接受的。

(c)完全接受。认为即使有同性恋行为,也并不违背基督教的信仰。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一直都是采取不接受观点。但是一些拥护同性恋团体如“SDA Kinship”等,不停地鼓吹完全接受的看法,当“天生为同性恋者”的理论,获得较多支持之时,现今一些教会中的教友正向有条件接受的方向移动。因为,这三种观点在今天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之中都有人赞成,并且,这三种观点都是以神学与伦理的假设为基础,所以,我要先简述各自的观点,然后再向寻求将教会推向“有条见接受”,或“完全接受”同性恋的人,提出一些紧要的问题。

1. 不接受的看法

基督教会过去一直保持不接受看法,认为同性恋,不论其原因为何,是相信圣经的基督教无法容许的。下面列出一些基本信条:

(a)同性恋的本质:被视为人在堕落之后性的扭曲,不论其为生理结构性的,或环境造成,与其它在性方面堕落的性的偏差,如性欲错乱,奸淫,兽性等,并无不同。流行的说法是:“若是上帝有意叫同性恋成为人在性方面的正常表现,祂就会创造出Adam and Steve, 不创造出Adam and Eve.”

(b)同性恋的道德性质:同性恋是恶(与疾病与死亡一样),是罪(与骄傲,奸淫,杀人一样),与其它道德败坏的性情倾向相同,因此,具有同性恋的性向或性情,并不能使同性恋有借口说不是罪。人人都会受试探,要屈从不断侵袭的情欲与性的欲火(同性的与异性的),但是试探并非罪,但是屈从试探却是罪与不道德。

(c) 同性恋的出路:采取不接受立场的人,相信没有甚么罪是圣灵不能使之成圣的,就是说,那创造人的性的那一位能够医治好每一个性的问题,因此,同性恋与同性恋的生活方式,可以借着上帝改变人的能力(在悔改重生的经验之中),与借着上帝使人得力与支持人的恩典(在上帝使人逐渐成圣的工作中),而能完全胜过。上帝能拯救一个同性恋者脱离他(她)的罪,并保守这样的人不致堕落。

(d)对同性恋者的反应:教会应该视所有同性恋者都享有充分的人权,视他们为照上帝的形像所造,向凡与性之罪恶奋战的人表示同情,仁慈,与基督的爱,指引他们到耶稣基督跟前,去解决他们的一切需要。应鼓励同性恋者悔改,接受上帝的赦免。承认同性恋是罪,接受基督赦免,并借着信,委身与纯洁性生活的人,应被接纳为教友。但是,那些不承认同性恋为罪,或仍有同性恋行为的人,则不应该接纳为教会的教友。因此,这不接受同性恋的观念,也不接受“一度是同性恋者的人,永远是同性恋者”的看法。

2. 有条见接受的看法

现今在复临教会中逐渐抬头,并在现今教会刊物中出现的这项提议容纳同性恋的观念说,不行出来的同性恋,并不违反基督教。以下所列为其基本的教训:

(a)同性恋的本质:同性恋的性向与情况,既为人类堕落后的变态,乃是人在性方面不理想的情况(如同视力不良,气喘,过敏一样)。“上帝未创造同性恋,如同祂未创造孤单,残障一样。同性恋不是上帝为人作的理想计划,故此,若可能,就该除去。”

(b)同性恋的道德性质:同性恋的性向与情况,乃是我们现今世界堕落与破碎的明证。这种情况可以归之于疾病(如酗酒,或过敏),残障(同先天性视障),或怪癖(如惯用左手)等同类。甚至可能是恶的(如 疾病与死亡),但在未行出来时,就不一定是罪(如骄傲,亵渎,或杀人)。因为一些同性恋者不是选择成为同性恋者,而是生来就是。我们就不可要求一个人为他在性的倾向上负责,正如我们不可要求一个人为他的肤色负责一样。是同性恋者并不是罪,但是,情欲的,与不当的同性恋行为却是罪, 因此,必须避免。

(c)同性恋的出路:上帝可能在十分稀少的情形下拯救一些同性恋者脱离他们的同性恋性向与状况。但是,一般说来,因为地道的同性恋者并非自己选择他们的性向,并且,因为,在大多数情形下,要改变性向乃是不可能的,因此,同性恋者必须努力控制他们的同性恋欲望。一位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学者写道:

“我们必须教导他们在他们的情况下生活。从某种意义说,就好像生来使用左手一样。......但是,这并不是说,同性恋的行为是合法的。它是违反基督教道德标准的。在这种境况下,我们必须对同性恋者,如同对待异性恋者一样。.......同性恋者虽然对同性的吸引力毫无办法,但是借着上帝的恩典,他可以控制他的冲动。他对自己的情况虽然无法有真正的选择,但他能选择他的行为。”

对有同性恋性向的人,医治与拯救,不一定都可能,但是借着祷告,协谈,“治疗”,与其它的行为改变方法(自我训练与自我控制技术),同性恋者就能对付他们在性上的困境。

(d)对同性恋者的反应:同性恋者一方面接受他们的情形为“肉体的刺”,一面控制他们的欲望,同时也要接受上帝无条件的爱与接纳。在另一方面,教会对待同性恋者,也应该像对待异性恋者一样,那就是说,像真实的人,在上帝眼中价值相同,与其它一切的人一样,拥有同样的权利。要向他们表示同情,了解,与爱。在领导他 们接受耶稣为他们救主时,“既不对其无法控制的性向定罪,也不鼓励他们去接受低于上帝为他们人生理想所计划的东西。”弃绝同性恋行为,决心保持不结婚的同性恋者,可以被接纳为教会的忠心的教友。他们可以在教会中担任职务,按立为牧师。“若是一个有酒瘾但不饮酒的人可以在教会中任职,一个有同性恋性向但没有同性恋行为的人也可以。”因此,这项有条件接受的观点认为;“是同性恋者的人,几乎永远都是同性恋者。”

3. 完全接受的看法

这项一直为教会所拒绝的修正主义的道德观说,同性恋可以为基督教完全容许。以下是一些他们主要的观点:

(a)同性恋的本质:被视为堕落前的一种情形,地道的(生理结构性的)同性恋,并非人的性的扭曲,或不正常。它是上帝赋于某些人的一种不可改变的性向恩赐──如同异性恋一样。它是一种特异之点(一项少数人的特质),或个人的特点(如同有特别的肤色,发色,眼睛的颜色一样)。

(b)同性恋的道德性质:同性恋不构成道德上的问题:他既不是恶,也不是罪。SDA Kinship 通讯上的一篇文章论到这项立场说:“同性恋与异性恋乃是性的两方面。二者的对与错,均视其所表现时的情况而定。.... 同性恋与异性恋都可以是情欲,也可以是爱;是崇拜受造之物或是崇拜创造主;是要靠行为得救,或要接受它为上帝的恩赐。”同性恋虽或看来古怪,但是(如同先天视障一样),它不是恶,也不是罪。但是滥用同性恋(如杂交,qiángjiān,或卖淫)乃是错误,但其合法的表现(如爱的,两情相悦的,夫妻制的同性恋关系),则不是。

(c)同性恋的出路:坚持要求同性恋者应该改变他们的性向,等于是要求古实人改变他们的肤色,或要求一个五尺高的人,变成六呎高。同性恋者不必改变成为异性恋者,他们也不应该“控制自己”直到变成异性恋者。因为同性恋者长期受歧视,因此,必须声称在他们的同性恋生活方式中得到了上帝的悦纳与引领。

(d)对同性恋者的反应:同性恋不该被定罪,被蔑视,或被指为性的扭曲。他们如同其它的人一样,配得爱,尊严,与尊敬。应该努力向还不是基督徒的同性恋者传讲活的基督。但是所有同性恋者,不论已悔改或未悔改,都应该欢喜领受上帝的恩赐(同性恋性向),并在永久性的,爱与忠实的关系之中,或在圣经对性道德的指导原则之内,度同性恋的生活。

接受耶稣基督为主为救主的同性恋者,必须视为教会的正常教友。他们若选择,可以与其它同性恋者约会----只要保持关系纯洁。换句话说,他们的同性关系应于肯定,容许“结婚”,或“亲密同性结合”,并在需要时,可容许收养孩子。婚姻的规则可以用在同性婚姻上,如同用在异性婚姻上一样。悔改的同性恋者,若有呼召,或必要的属灵恩赐,应该受封为牧师。因此,这完全接受的观念说:“一旦是同性恋者,就永远是同性恋者。”

这三种看法──不接受,有条件接受,完全接受的立场,现在正在教会内争相获得拥护者。

这烫手的问题是:视同性恋为(a)应该丢弃的不道德行为, (b)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但应该控制的情况。(c)在道德上可以接受,并该欢喜领受的恩赐。这三种看法都涉及神学的,伦理的,与释经的重要问题。不接受,与完全接受两种看法都有一致性,而有条件接受的看法,则是缺乏一致性。但是,看来有条件接受的看法却是一些思想领袖们,与教会中同性恋事工部门,正在广为倡导的。它看来不错,同情爱怜,但实际的情形是,它是三个观点中,在神学中最缺乏一致性的。在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扬弃她传统的不接受立场,转到有条件接受立场之前,教会应该要求提倡这项同性恋神学的人,提出一致性圣经的答案。

本文的下一部分,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将评估常为人提出支持同性恋的一些理由。对这个烫手山芋的问题,如同一切其它争议性问题一样,未经辩论就解决问题,不如先经过辩论再让问题获得解决。

教会应该接受“生来是同性恋”的生活方式吗?


在今日的神学问题中,接着“妇女是否可按立为长老与牧师”的问题之后,就是这个同性恋的烫手山芋了。它如此烫手,任何想要碰它的人,必被烫伤。在今日“知识启蒙”之伦理敏感的气候之中,要向同性恋的道德问题提出挑战,会被视为错误及错误的精神。凡敢于如此行的人,常被视为“无知识”,“缺乏同情”,与“施行审判”(如同基督的门徒曾定罪一个生来瞎眼之人的情形一样。见约翰福音第9章)。

在教会中一些对妇女按立圣职与同性恋的孪生意识型态问题坦率发表观点的人,已经被视为“使教会分裂”,“造成争议”,与“基本教义派”。这些为人视为谴责的标签,已经使一些教会领袖与学者感受强大心理压力,是要支持合乎圣经的作法呢,或者,至少保持沉默呢?但是,相信圣经的复临信徒应该害怕这些标签吗?他们应该在圣经的道理被人破坏时保持缄默,或中立吗?对圣经坚信而有的勇气,要求我们“凡事察验,善美的要持守,”(帖撒罗尼迦前书5:21;提后4:1-5)

一开始就该说明,一切的罪包括同性恋,都是可以赦免的;但我们必须承认,悔改,与离弃我们的错行。但是罪人若是拒绝认罪,坚持说他们情欲的作为不是罪,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圣经称他们的罪为义,并高傲的说他们不要离开他们的罪行之时,赦免就不会有了。今天所谓同性恋的情形就是这样。

同性恋的问题已临到教会

 约二十年前,安得烈大学前神学院院长就用透视的眼光说:“同性恋的危机已临到教会。一些同性恋者来到教会,不是要获得怜悯与赦免, 而是如同他们向世界所说的一样,要向教会说:“同性恋不是罪。是我的性情;上帝造我就是这样。祂接受我,并接受我的同性恋,认为是好的。因此,现在该是教会照我的样子接受我,让我加入教会,说同性恋是好的时候了。”(注一)

 上面的话清楚地抓住了“生来为同性恋者的福音”及其各种事工,或“支持团体”(注二)的本质。虽然这项福音使用“事工”的名词,或描写他们的“向同性恋者布道工作”为布道事工,但这样的传道事工,大半都不教导同性恋者悔改他们的罪,反而说,教会自己必须受教育,从其“不道德”的过去,不认识同性恋是合乎道德的生活方式中长大。不幸的是,愈来愈多的基督徒不加以审查就接受这项“新福音”!

 即使在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中,一些信徒也在同性恋的问题上,改变了他们的态度。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的讨论中,在一些学者的宣告中,在教会圣经教师一年一度的讨论会中,在一些教会刊物里谨慎撰写,但是造成问题的文章中,并在我们的讲坛那含糊其词,与使人听不见的沉默中,找到证据。

各种讨论

在过去1990,1995年两次全球代表大会中对教会规程中的措辞反映出这种变化。2000年多伦多的大会中的第1009展览摊位,倡导的是同样的神学观点。该摊位在全总大会的展览册中列出的标题是:“Some one to talk to(这里有人听你倾诉)”,一个自称为“Adventist Families and Friends of Gays and Lesbians(复临信徒家庭与同性恋之友社)”的组织,他们在展览册中放了两页广告,说北美分会家庭事工部门已经承认他们的组织(注三)。

 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接受“生来为同性恋者”的福音,视其为合法的生活方式吗?本文并不论及我们与到教会寻求帮助的同性恋者的关系应如何,我们所关心的是,“生来为同性恋者”福音的圣经理论基础。

 对同性恋逐渐改变的态度

 同性恋并非忽然出现在我们文化中的新的性行为。这项行为几乎在每一个人类社会中都有。毫不奇怪的,圣经也在创世记十九章(参见犹大书7:2节;彼得后书2:6-10节),利未记18:22; 20:13;罗1:24-27;林前6:9-11;与提前1:8-11节中讲到这个题目。若在同性恋上有甚么新的东西,就是在教会的反应完全与过去的反应相反。今天许多教会正在接受同性恋为合乎道德的生活方式。

 为何基督教会对今天这项行为表示赞成呢?可能主要的因素是因为各种同性恋者团体与人权组织大力游说,叫社会停止对同性恋歧视,并不将自愿的成人同性恋者视为罪犯。此外,他们还寻求改变对同性恋的公共舆论,态度,法律,与政策。

 比如,1973年,美国律师公会要求立法者废掉过去将同性恋归之于犯罪的律法。同一年,美国精神病学学会将同性恋从官方精神病清单中除掉。美国心理学学会也决定不再视同性恋为不正常的行为。同性恋者一旦从罪,病,与不正常行为的范畴中除去,不久,基督教会就开始倾听赞助同性恋者的声音,要将同性恋从罪的范畴中移除。

 提倡同性恋神学的人,在要将同性恋从罪的范畴中移除的努力中,使用了两大方法,掩盖或挑战圣经中对同性恋负面的说法。第一,他们说,一向被了解为定罪同性恋的经文,或是含糊,或是只是指同性恋的滥用。藉此,他们的意思是,某些同性恋行为,是特别指集体强暴,偶像崇拜,乱交, 卖淫,而不是指今天我们所知道的真正的同性恋性向。

 第二,他们指出一些圣经人物间的健康的,爱的,同性恋关系。比如路得与内奥米之间(得1-34),及戴维与乔纳单之间(撒上18-20)的友爱(phila).他们解释为性爱(eros)。结果,他们将这些圣经人物提出来,视他们为基督徒男女同性恋关系的例证。提倡的人常说,路得与内奥米彼此立下同性恋婚约时,是当路得对内奥米说:“你往那里去,我也往那里去;你在那里住宿,我也在那里住宿;你的国就是我的国,你的神就是我的神……除非死能使你我相离!”(得1:17)

 关于戴维与乔纳单,倡导同性恋神学的人将下面有趣的说法串在一起,提出说,他们是两个“男同性恋者”:圣经自己说,乔纳单“爱”戴维(撒上18:3);戴维曾公开宣布说,乔纳单的爱奇妙无比,甚至超乎“妇女的爱情”(撒下1:23)。他们说乔纳单在戴维面前脱下衣服(撒上18:4),二人亲嘴(撒上20:41),之后,“彼此哭泣”。

倡导同性恋的人说,这就是一次性的遭遇(读者可以去读圣经有关戴维与乔纳单的关系,亲自确定圣经是怎么说的)。

 其它同性恋神学倡导者也考虑约瑟与波提乏(创39章),尼布甲尼撒与但以理(但2,4章),耶稣与约翰(耶稣所爱的那门徒──约13:23;19:26;20:2)都是同性爱关系的例证。有人甚至认为童女马利亚为女的同性恋者,描写她是一个“不需要男人就要有孩子的勇敢的女人”。虽然我们可以容易将以上所认为圣经中健康同性恋例子视为牵强的说法而置之不理,但并非所有赞成同性恋的神学都可如此轻易驳斥悼。有些理由十分复杂,常引用科学的,哲学的,或逻辑的理由,指出:(1)人出生就是同性恋(就是同性恋为先天的,遗传的)(2)人天生为同性恋的性向,应视为他们自然与正常的特性,如同肤色,头发,与眼睛颜色一样,或视为上帝的恩赐。(3)一个人的上帝所赐同性恋性向通常是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并是无法改变的。(4)这样的同性恋,圣经是保持沉默,并未谴责, 所谴责的,只是同性恋的滥用。真诚相信圣经的基督徒,常被这些狡猾的,今天赞成同性恋之似是而非的说法所欺蒙。为了清除各种蒙蔽这个问题的烟幕,我要将一些流行的理论列出来,其后则是我盼望能为基督徒指出基本问题所在的响应。我相信读者必会在圣经里找到对这项争议之清楚的,具有一致性的,明白的上帝旨意的引导。因为篇幅限制,我只能对一些主张将“天生同性恋者”的意识型态,与圣经之“重生”神学思想调和在一起之人的主要理论作简要的叙述与回应。

不合圣经的视同性恋为正当的理由


1.“要知道同性恋的真相,请问真正的同性恋者”

 对许多倡导同性恋神学的人,单单相信圣经为这方面真理的唯一可靠资料,乃是不够的。他们辩论说,为了知道同性恋的真相,我们必须借着倾听同性恋者自己的说法,使我们的知识跟上时代。这看来是一些最近复临教会刊物中的论点。例如:一位复临信徒的母亲写道,在她用了多年的阅读,观察,并最终与人讨论的结论是:“同性恋是一种状况,不是行为。不论同性恋性向构成的原因为何,它绝不是人自己所选择的。”她的儿子告诉我们从他有记忆的时候起,他就知道他是与众不同的。她也说听说上帝可以改变人的性向,但这种情况很少。并且,一个人可以是同性恋者同时具有“高超的灵性”(注四)。

一位美国长老会受封的牧师,普林斯敦神学院旧约语言与文学教授,最明白地讲到我们为何需要亲自到同性恋者那里去才能知道同性恋的真相时说:“我从前相信同性恋的行为必是错的。但是听过学生与朋友中的男女同性恋者的说法之后,我就必须重新检讨我的立场,并重新读圣经。....我无其它选择,只能认真接受同性恋者的见证。但是我如此行并未觉得不安,因为圣经让我可以相信,人在上帝的启示之外也可以明白真理。”(注五)

对理由一的回应

我们必须以同情的心倾听同性恋者讲说他们的痛苦与挣扎。但是相信圣经的复临信徒必须要问同性恋者的见证与说法是否能构成明白同性恋真理的基础。是否同性恋者,因为他们的经验,就比圣经作者更有资格讲论同性恋呢?受圣灵感动的圣经作者是人的性的创造主之可靠的代言人。用个人经验为基础,或实验性研究,不用圣经启示,去证明同性恋为合理的企图,是研究性道德正当的途径吗?同性恋者的见证与说法必定是真实的吗?

我们所面对的是如何知道真理的基本问题。一项哲学家们称之为“知识论”的专门研究。我在此重述我的回应:人必须真正成为同性恋者才能了解同性恋的真理吗?我们必须经验某种罪恶倾向才能了解罪的实情吗?即使假设同性恋的性向属于一个人的结构(如同人的肤色与性别),对这种情况的真知识只能从有这种性方面倾向的人,才能正确的获得吗?若是如此,难道这意思是说,比如,人必须成为黑人,非洲人, 或女人,才能完全了解与正确地讨论这些范畴中人的痛苦吗?同样地,耶稣, 一个单身犹太男人,能够了解像马利亚那样的单亲女人吗?

2. “同性恋者是天生的”

当赞成同性恋神学的人说,同性恋者是天生的时,他们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普遍人所接受遗传与环境因素都影响人行为的观点。他们说,同性恋大多由于人的基因所造成。他们举出科学研究之所谓结论性的证据,证明同性恋是天生的。

对理由二的回应

第一,虽然将来的研究可能有一天能证实,但现在所经常引用视为同性恋为天生之证据的研究发现,最好的,也并不能从其中获得确定的结论,而最坏的,则是问题重重。我并不是说,遗传同性恋性向毫无遗传上的影响,我只是说,那常为人举出来说,“人天生是同性恋者”的例子,并非如同倡导人所说的那样可以使人信服。

第二,即使人可以证明同性恋是由遗传,贺尔蒙,或环境而来,难道就能使同性恋成为道德的事?天生酗酒,有恋童狂,或同性恋癖,就能使酗酒,恋童狂,或同性恋癖成为正当吗?看来这些研究是专要证明同性恋不是一项要悔改的罪,而是一项可以庆贺的特征。

第三,这些研究错误,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心理学哲学的决定论上。这种观点说,人在道德行为中无选择余地,因此,对他们的行为不负道德责任。依照这项说法,人的行为,若非完全是,也大半是,由人的环境与遗传所决定。但是,行为决定论,或生物决定论,与圣经对人的看法完全相左。圣经说,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所造,蒙赐有选择的自由。 我们不能将一项自然论心理学哲学思想与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向上帝负责的圣经教义(审判的教义)联系起来。而且,这项“我未曾选择,我无法改变”的哲学,对基督可以帮助我们胜过一切先天后天犯罪倾向的信心,会造成大问题。

3. “同性恋是自然的,正常的”

在同性恋为天生,得自遗传之有问题的假设上,倡导的人就说,我们应该接受同性恋为自然与正常的人的景况。

对理由三的回应

即使将科学研究方式及其对所获得之发现的解释之重要问题置之不理(注七),这项理论也属错误,即使同性恋倾向证明为天生,也不会使同性恋成为正常或理想的性倾向。今天许多生理上的缺陷与残障,得自先天,但并不会有人为此之故称他们为正常。为甚么要认为同性恋为自然或正常呢(即或是可能得自先天)?当我们说,一样东西是自然之时,我们是指自然界中重复发生的事。但我们并不加以道德判断。比如,蜘蛛杀害,吃别的蜘蛛,包括其配偶。“但是,在道德领域中,自然是指依照上帝旨意的事。行为有善有恶。比如,人有时杀害与吃别的人。但是世上发生人吃人的事实──或是依从其持有的宗教信仰,或为满足其特珠的食欲──并不能使之成为合乎上帝旨意的自然。总之,在人经验中或人的欲望中自然的东西,并不一定在上帝的道德设计中也是自然的。”(注八)

4. “同性恋的性向为上帝所赐”

许多同性恋者说,他们自孩童时代起,就有同性恋者的感情,故此,他们说,他们天生的同性恋倾向来自上帝。

对理由四的回应

圣经中没有地方说,一种情况若看来自然,就必然是上帝所赐。相反地,圣经教导说,许多自然的情况与欲望,不是出于上帝,并与祂的旨意相背。比如:在悔改之前“属血气的人(英文KJV,AV均译为“自然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林前 2:14)“我们 ......,本为(“本为”在英文KJV译为“自然是”)可怒之子”(弗 2:3)。“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 8:7)圣经教导说:我们是堕落的族类,在罪恶中出生:“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 51:5;参看耶17:9;罗5:12)罪已经破坏了我们的肉体与灵性(林前15:1-54;约3:5-6)。因此,我们不能说,自然的,天生的,就必是上帝所命定的。

5. “同性恋性向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

从人天生就是同性恋者的假设,倡导的人就说,我们应该看同性恋为人在性上中性的表现。如同异性恋一样,同性恋者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滥用的。滥用乃是错。但是,他们说,同性恋若是在爱的,彼此同意的,单一配偶的关系中,就是道德的。

对理由五的回应

只是因为同性恋可能是自然,或天生(无法证明的说法),就说它是正当,或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吗?若我们要证明奸淫,luànlún,恋童狂,暴行,说谎,是天生的,我们就能认为它们是正当的,或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吗?道德的标准应该由天生的情况决定吗?圣经刚好与这项“天生为同性恋者”的福音相反,教导说,同性恋为不道德。如同其它性上的扭曲一样,任何在异性间相爱,两情相悦,一夫一妻的情况之外的性,不论这项行为或性向来自先天或后天,都是可憎恶的(利18)。“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着在基因池中受快速的洗礼就成为道德。”(注九)道德不是用是否天生去决定。十条诫命与堕落前上帝的秩序所提供的道德指导原则,才能决定同性恋是道德或不道德。要从是不是(所谓同性恋的实际事实)跳到应不应该,这跳越,对我们未免太大了。

6.“改变同性恋的性向困难与罕有”

倡导的人说,因为同性恋是个天生的情况,同性恋者就毫无希望改变。既然改变无望,不可能, 社会就该改变,包括教育,法律,与宗教。

对理由六的回应

那常重复的说法,“改变一个人同性恋的性向困难与罕见”(注十)几乎就是说,改变人的罪性乃是不可能。诚然,若是人去做这项工作,的确是如此。但若是上帝做这件事,如圣经与怀爱伦所教导的,改变人的罪的性向,并不困难,也不希罕。

即使我们假设改变同性恋性向不容易,也少见,再多的祷告,协谈,与各种努力,都不容易改变人的性向,但困难与少见就能减轻同性恋的罪么?当然不。一位曾是同性恋者的话值得我们引用在这里:“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讲到任何罪时,提到情况因素,新旧约圣经都没有。我们不会读到 ‘你不可....,但在某种情形下,就... ’(当然,除非你想尽办法要改变它说,去参加祷告会与协谈之后还是不能停止你要去行的事时,就....若是如此,你所行的就已经不是罪了。它是与生俱来,不能改变,你尽可沈溺其中。 ”(注十一)

第二,这项“改变困难与少见”的教义,若接受,就会领你到“一度是罪人就永远是罪人”的教义。因为下面我会论及这项理论,在此我就只仅仅提出来说,这项“生来是同性恋者”的教义中柱,对基督教“重生”的应许,乃是一项挑战。它意指即使在悔改之后,一个吸毒,酗酒,习惯说谎,或性行为有问题的人,仍然会维持他们原来的样子。但是,今天成千上万神迹式的悔改,与改变的人生的实例,推翻了这项说罪的性向改变困难与少见的理论。

7。“一度是同性恋者永远是同性恋者”

此处为生物学预定论最终导致的逻辑:人天生是同性恋者。改变他们的情况困难罕见。他们会永远是同性恋者。说任何人必须改变,必定是社会与教会,而非同性恋者本人。社会与圣经的律法必须改变,好接纳那一度是同性恋者就永远是同性恋的人。

对理由七的回应

同性恋问题所提出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或者是:基督是否有能力帮助人在他们的人生中胜过罪恶。当然,若是同性恋是罪,这乃是个重要的问题。这就迫使我们去回答这个问题:上帝改变人的能力是否比心理治疗的无用的力量更有效(注十二)。圣经的见证揭穿了那“一度是同性恋者永远是同性恋者”的谎言。同性恋者可以,并借着基督的大能已经有实际改变的例证。使徒保罗写道:“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哥林多前书6:9-11)

同样地,怀爱伦也毫不含糊地说:“真实的悔改会改变先天与后天培植的犯错的倾向。”(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圣经注释卷六1101面)诚然,“凡信靠基督的人,就决不致做任何先天后天的习惯或遗传的势力的奴隶。他们不会受劣性的管束,却能够制服一切食欲与情欲。上帝并没有让我们以自己有限的力量与罪恶作战。无论我们的遗传与习惯的恶势力是多么大,我们都可以靠着主所愿意要赐给我们的能力制胜。”(服务真诠11章)又说:“基督已赐下他的灵来制胜人类一切遗传和后天养成的恶习,并把祂的品格印在祂的教会上。”(历代愿望73章)总之,“我们对世界,对天使,对人,都成了一台戏。人与天使都注视着我们,看我们出予何种精神,看我们是否获得上天的嘉许。你虽然可能觉得无法获得上天的嘉许,可能说:“我生来天生有这项恶的倾向,无法得胜,”但是我们的天父已做了各样准备,你能藉以胜过每一样不圣洁的倾向。你要得胜,如同基督为你得胜一样。......基督在髑髅地受死,使人可以获得能力胜过他天生犯罪的倾向。但是,人说:“难道我不能随己意而行么?”──不,你不能随己意行而又能进入天国。我们一切所行,必须在上帝的道中。

8. “是同性恋者与有同性恋行为的人,是两回事”

在对同性恋的讨论中常以两种方式为同性恋下定义:(a) 同性恋的性向,倾向,或喜好──一种对同性之人天生的,性的吸引,天性或欲望。(b) 同性恋的行为==一种与同性者之间性爱的活动,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注十三)。

以这种区分为基础,一些作家就认为同性恋的性向,或情况(也称为“本体的”(ontological)或“构造性的”(constitutional)同性恋或性的反向),乃是一种永久性的,不改变的人的构成部分。如同人的肤色,是一种非行为性的特质,无道德性质,是人无法改变的情况。在另一方面,他们又说,我们必须依照我们接受的标准判断同性恋者的行为。“是一个同性恋性向的人,不是罪,他们说:“但是,同性恋的行为却是罪──它不符合上帝的旨意。”(注十四)

对第八个理由的回应

许多人不加以思考地接受了这项说法。但是这个理由,就是没有错或不误导人,也是毫无意义。同性恋是:你是甚么么?(就像你是黑的,老了,残废了,或是女人吗?),或者它乃是一项你所行的,所喜爱的,或想望的罪行呢(如奸淫,luànlún,或说谎)?这个问题进入到赞成同性恋者所说“是同性恋者与有同性恋行为的人,是两回事”之问题的核心。让我们仔细地想一想。一个真正是同性恋的人可以没有同性恋者的行为吗?当我们将同性恋者的罪改成奸淫罪,以上的说法的谬误就十分明显了。一个淫乱的人,就是一个行淫的人。不仅如此,说同性恋者与有同性恋行为的人有别,其中也含有不易为人察觉的错误。虽然, 认识这一点的不多,这项赞成同性恋的理论,将同性恋的罪,提升为人的一种道德上中性的特质。将有同性恋性向的人与有同性恋者行为的人加以区别,不如将人受同性恋性向的试探(受试探并非罪),与实际上选择,喜爱与屈从试探(错误的选择)加以区别。那样,在神学上更加正确。若不对这项说法提出问题,就必引起一些神学与伦理上的问题。

第一,圣经作者未曾采纳今天将同性恋性向,与同性恋行为加以区分的说法。从圣经的观点说,这种二分法,乃是对态度与行为之有问题的说法。因为, 同性恋者的行为如何能是错行,而喜爱这样去行的倾向却是在道德上是中性的呢?耶稣说人见妇女动了淫念就是犯了奸淫罪(太5:27,28;约壹3:15),就使这种说法不能成立。显然,一个对罪行具有强烈欲望的人,需要帮助胜过他的欲望,与那已经屈从他罪欲的人所需要的帮助同样的多,不论其为说谎,偷窃,奸淫或杀人。第二,同性恋并不比奸淫,崎恋,更多源于先天。它们都是人在性上的扭曲。若是同性恋的性向可以原谅同性恋欲望是罪,其它罪恶的性向(如强制性说谎,强制性奸淫,偷窃,叛逆等)是否也都可以视为无法改变的情况,而不算罪呢?这样,上帝改变人的大能恩典在那里呢?

第三,我们生来就都是道德败坏的人, 软弱,有犯罪的倾向(诗51:5;143:2;参看箴20:9;罗3:23;7:14-24;约壹1:8)。但是,人普遍的罪性是否就是说,这些罪恶的倾向不具有道德性质,因此,不需要悔改,或不需要依靠基督的力量得胜呢(罗7:25;8:1; 弗2:1-10;约1:13;3:5; 林后5:17)?因为我们都是道德腐败的,就已经有重生的恩典赐给我们(“你们必须重生。”约3:5)这属灵的重生乃是实际的在道德层面的重生。当同性恋者(或犯奸淫的人)重生之时,他们就不再是同性恋者(或犯奸淫的人,见雅1:12-15)“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 5:17)

9. “上帝不要同性恋者放弃‘他们是谁’ ”

基于假设说人生来是同性恋者,又基于一些经文如诗139:13(“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诗100:3 (我们是祂造的,),赞成同性恋的人就说人的同性恋性向乃是他们特质的一部份,表明他们在性别上是怎样的人,因此,他们理论说:“上帝既然造我是这样,既然从我有记忆之时起,我就有这种性向,我为何不能将上帝所赐给我的性,表达出来呢?为何上帝要改变祂亲自赐给我的东西呢?”(注十五)

对理由9的回应

实际的情形是,上帝要我们每个人,包括同性恋者,丢弃我们一生所有的东西──我们自己,门有罪的自我。圣经定罪一切形式的自爱,自我沈溺,视为偶像崇拜,而视舍己为基督徒的特征(路14:26-27;参阅启12:11)。那真正找到自己唯一的道路是失去自己(可8:34-37)。我们无法改变自己。但是只要我们真要改变那纠缠我们的同性恋倾向,基督就能改变我们。

赞成同性恋的圣经理由


10. 圣经所讲同性恋者的行为不足以决定上帝今天对同性恋的旨意。它们乃是受“文化限制”的。

基督教许多教会接受同性恋为一种可接受的生活方式的主要理由就是许多人所用以证明其为正当的狡诈的圣经理论。主张者或说圣经对这个问题沉默,或说那些谴责同性恋的经文(创19;参看犹7;彼后2:6-10;利18:22;20:13;罗1:24-27;林前6:9-11;提前1:8-11), 正确地了解之时,若非含糊不清,与今天的同性恋行为无关,就是指鸡奸,或男妓。总之,倡导同性恋神学的人说,因为圣经论到同性恋的经文只是对付历史上的特别情况,它们受文化所限制;已不适于用于今天基督徒同性恋的伦理。

对理由10的回应

这将圣经同性恋的教训作新的表述之理论后的支撑,乃是自由派对圣经启示,解释与权威的看法。一位作者说:“人要除去圣经对同性恋的谴责,只有两个办法:完全误解,或丢弃对圣经的崇高看法。”(注十六)诚然,许多同性恋的圣经理论都是“有污点的,猜想的,不真实的,乃是幻想与特殊请求的产物。”(注十七)

耶稣曾拒绝这种受文化限制的理论。祂毫不含糊地说,上帝对我们道德生活的旨意,乃是祂原先在伊甸园中设立的理想。祂问法利赛人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太 19:4-5:参阅可10:6-8)基督用了起初二字,就是教导说,一切文化都必须顺服祂在创造时所定的不变的标准。那个标准是只有男与女才可以合法地连合成为一体。诚然,若是基督是要认可同性恋关系,祂就会创造“Adam and Steve”不是“Adam and Eve”。

11. “没有任何一本福音书记载耶稣讲过同性恋的话”

这个理由是,作为基督的门徒,基督徒应该以基督的教训为他们信仰的基础。若是圣经基督教的创始人耶稣基督,对同性恋保持缄默,为何我们要超越我们的主,去谴责同性恋呢?

对理由11的回应

福音书中没有基督论到同性恋的话的记载,并非就是说,祂在地上传道期间,从未论及同性恋。根据约翰的说法,若福音书的作者要将基督所有的作为都记载下来,所写的书,世界也会容纳不了(约21:25)。而且福音书中所记载的基督的教训,并非基督徒遵从的唯一权威。全部圣经──从创世记到启示录──构成了标准的权威。圣经的某一部份对某一题目没有明白地讲甚么,并非说其它部分都是沉默的。而且,说耶稣对同性恋完全沉默也不正确。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基督在太19:3-6节与可10:2-9节所说的话表明了上帝在创世时对人的性的计划──就是一夫一妻的异性间的性关系。

12. “圣经作者对同性恋者的知识不如现代人”

有人说,圣经作者所谴责的那种同性恋,乃是与qiángjiān,卖淫,或偶像崇拜连结在一起的。他们又说,即使圣经作者所谴责的是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同性恋(就是所谓爱的,献身的,忠实的同性恋关系),他们也可能讲错。他们在许多事上都有错,包括奴隶,多妻制,妇女的不平等地位等。这些行为据说之后“藉圣灵的领导”得以更正。若是圣经作者在这些问题上曾经犯错,他们说,在同性恋上为何就不可能犯错了?若是在圣灵领导之下,教会曾主张解放奴隶,一夫一妻制,与女权,为何不能同样在圣灵领导之下,接纳同性恋呢?

对理由12的回应

第一,我们若是相信圣经是上帝所默示的话,不是古时圣经作者自己的意见,若是我们相信圣经是各时代人在教义,行为各方面完备的指导准则(提后3:16─17;参看彼前1:20-21),那么,“这位对人没有偏见,知道各世代中会有成千上万的同性恋者生存的上帝,若是真正看他们的关系为正当,而竟然如此粗心大意,未在祂启示的圣言中提出指导,乃是不可思议的事。”(注十八)

第二,要说圣经作者(摩西与保罗)对今天开明的同性恋之科学与神学的看法,完全无知,乃是毫无根据的。摩西与保罗学问渊博,在上帝先知的职分上辨识力敏锐。他们从未举出今天赞成同性恋者所说精细的区分,其理由是因为现代所谓同性恋行为,与同性恋者对之毫无选择的同性恋性向之间的区别,乃是毫无意义的。圣经作者谴责的是就是同性恋。他们也提出上帝神奇的改变大能作为这项行为的医治之道(林前6:9-11)。

第三,说圣经作者对一些问题犯过错的说法,出自现代的高等评经(所谓历史评经法)。我曾在我的一本着作中,对这项与圣经基督教不合的自由派释经法提出质问(注十九)。

还有,说圣经作者曾经容忍或包容(有人说是鼓励)奴隶制度,多妻制,与妇女不平等地位,之后又在圣灵领导之下改正的说法,乃是负责任的圣经学者不承认的学术上的神话(注二十)。圣经作者从未主张过奴隶制度,多妻制,与妇女不平等地位。但是,他们的确曾谴责过同性恋(见利18:22;20:13;罗1:26;林前6章;提前1:8)。

13. “所多玛被毁灭的原因是骄傲,不殷勤待客,与集体qiángjiān,不是同性恋。”

所多玛的人要求罗得说:“今日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那里呢?把他们带出来,任我们所为。”(创 19:5)但赞成同性恋者却说,所多玛人只是违犯了古时待客的规则。一些人说,那译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希伯来原文“vadah”,在旧约圣经中出现了943次,但具有性的意思的只有10次。因此,他们说所多玛的人对罗得并无性的意愿,只是要认识他,或者要问他甚么话,害怕他是外国的探子。并且,即使他们有性的企图,对他们的惩罚,也是为了集体同性qiángjiān,而非两情相悦的同性恋。

对理由13的回应

诚然。所多玛被毁是因为骄傲与不接待客人(参看结16:49-50;耶23:14;路17:28-29)。但是, 将不接待客人与性的罪分别出来,乃是错误的分隔。所多玛人所要作的,乃是另一种待客的方式。不接待客人,骄傲,被非所多玛城遭受毁灭唯一的原因。这城受惩治,也是由于它“可憎的事”(结16:50). 就是指其在性上的扭曲。圣经描写一些事情为可憎的事。乃是指上帝对这些事强烈不悦,十分厌恶。但是,由于这个字,用于以西结16章所谓“不接待客人”的经文中描写性的罪(22,58节),又因为这个字在利18:22节与20:13节中描写同性性行为,所多玛的这些可憎的事,就并未将性的扭曲排除在外。新约圣经清楚地阐明了这一点。使徒彼得指出,所多玛,蛾摩拉被毁灭,除了其它的恶事之外,就是“不法的事”,“随肉身”、“放纵污秽的情欲”(彼后 2:6-10);所指的就是奸淫,与其它性的扭曲(参看加5:19-21)。犹大特别将这些罪恶城市的毁灭与他们性的扭曲连在一起。“又如所多玛、蛾摩拉和周围城邑的人,也照他们一味的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罚,作为鉴戒。”(犹7节)“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显然是只性的扭曲。

赞成同性恋者错误地说,创19章使用的希伯来原文“yadah”一字,意指“与之熟识”,不是“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罗得给所多玛人的回答,显明了他了解他们在性方面的要求,他说:“众弟兄,请你们不要做这恶事。”(创 19:7)而下一节yadah就被译为同寝。罗德在完全无助绝望之余,就说:“我有两个女儿,还是处女(从未与人同寝─yadah),容我领出来,任凭你们的心愿而行。”(创 19:8)清楚地罗得绝对毫无理由认为所多玛人只是要询问和与他的女儿熟识!“罗得对客人信任度的要求而用献上女儿作为回答,就太古怪了。”(注二十一)罗得提到女儿的处女身分也是指出,他了解要求的内容包括性在内。这段经文中的yadah清楚地是指性关系。

可以说的是,所多玛人对罗得的处女女儿没有兴趣。他们所要的是同性qiángjiān。但是,若是这种qiángjiān,牵涉到“所多玛城里各处的人,连老带少,”(创 19:4)这同性恋者的行为必然普遍流行──这就是犹大所记载“他们一味的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罚,作为鉴戒”(犹7节)的理由之一。我们会看见,其它圣经经文定罪所有的同性恋行为,不只是定罪同性qiángjiān

14. “利18:22节与20:13节的经文,谴责同性恋的行为为罪,但并不认定今天我们所知道的同性恋是罪。”

在这些经文中,上帝禁止男人与另一个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如此行是“可憎恶的。”但是,赞成同性恋者却说,在这些利未记的经文中被谴责为“可憎恶的”事,乃是与异教相关连的同性恋。在这些赞成同性恋作者们的眼中,上帝并未禁止今天一些基督徒所有的同性恋行为。所禁止的,只是那些与偶像崇拜有关的同性恋。即使这些经文谴责一般的同性恋,他们说,利未记中的这些经文也是仪文律法的一部份,对基督徒也不具永恒性的约束力。

对理由14的回应

第一,若这些经文谴责同性恋只是因为其与偶像崇拜相关连,那么,依从同样的逻辑,这些经文中所提到的其它的行为──luànlún,奸淫,与兽淫合,献儿女为祭等──也都是因为它们牵涉到偶像崇拜时才被定罪。相反地说,若是luànlún,奸淫,与兽淫合等,不论其与异教有无关连,若在道德上被视为可憎,那么,同性恋也一样,无论其行为背景为何,在道德上也都是可憎的。

第二,从背景看,利未记18与20两章,主要地都是论到道德,而非偶像崇拜。当上帝要特别提到异教的各种行为,或偶像崇拜中的卖淫时,祂就会像在申23:17节中一样清楚说明:“以色列的男女,都不可有庙妓。”(申 23:17依原文译)在利未记18:22,与20:13节中没有如此提到,显示出上帝所说的是指同性恋本身,而非所谓的迦南地特殊宗教行为。

至于有人提出,圣经总是将“可憎”一词与偶像与异教仪式相关连的说法,一个圣经的例子,就可推翻这种论调。箴言6:16-19节描写上帝恨恶这些“可憎”的东西,如高傲的眼,撒谎的舌,杀人等。我们要相信,骄傲,撒谎,杀人,只要不与拜偶像的异教相关连,就在道德上没有问题吗?诚然不。

利18:22与20:13节强烈谴责同性恋,同时也强烈谴责luànlún,奸淫,与兽淫合。这些道德上的问题,今天仍然存在。而且,新约圣经也谴责这些性的罪恶,我们可以作结论说,这些利未记中的经文,是永恒性的标准,并非仪文律法的临时条款(注二十二)。

15.“在罗1:26-27节中。保罗未谴责天生同性恋者,而是指那些拜偶像的异性恋者,逆着性,行同性恋的行为。”

依照这项理论的说法,保罗所谴责的罪是两方面:(1)将人的天性变成逆性;(2)崇拜偶像,不崇拜上帝之人的同性恋。

对理由15的回应

倡导赞成同性恋神学的人常说,一个人若是同性恋者,他(或她)就永不能成为一个真实的异性恋者。但是,他们却常常引用罗马书第一章的经文,作为异性恋者变成真实的同性恋者的罪的例子。因此我们可以问:若是一个异性恋者可以改变成为同性恋者,为何同性恋者不能改变成为异性恋者呢?似乎倡导赞成同性恋的人还没有看出他们立场存有不一致性。

为了一些理由,似乎令人费解地保罗竟会描述异性恋者浸沉于同性恋的行为。第一,他描写说。一些男女有这些同性恋行为,“欲火攻心,彼此贪恋。”我们要认为这是说异性恋者在实验一项不同的生活方式吗?

而且,若是罗1:26,27节只是谴责那些逆性的同性恋行为(指异性恋者的同性恋行为),但它并不适用于所谓顺性之人同样的行为(真实的同性恋者),那么,学术的忠实与一致性就必要求,在20与30节中所提到的各样罪行──邪恶、贪婪、恶毒,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等──只要人是顺性而行,就都是可以允许的了。

保罗用“顺性”一词纯粹是主观的(在我的性向中对我为顺性),或是客观的(不论性向,对人人都为顺性)呢?罗马书第一章的前后文指出,保罗乃是讲述同性恋的行为与其它的罪行,而都认为是客观的逆性。它们是当人“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罗 1:25)之时所导致的结果。“他讲的是人弃绝上帝旨意之时所经验败坏的客观景况。”(注二十三)换句话说,保罗所认为逆性的,乃是性行为本身的性质。同性恋对男与男,女与女之间的性行为都是逆性,不自然,不是对他们的个性说是否顺性,而是依照上帝创造男女的设计说乃是逆性。

最后,我们若要接受赞成同性恋的说法,认为罗马书第一章只是谴责那拜偶像的同性恋者,那么,诚实与一致性就会要求,我们也要说,那一章中所列其它的罪之所以为罪,乃是因为他们拜偶像的缘故。我不认为,那最积极倡导赞成同性恋的人,会接受这个逻辑。这样,论点就十分明白:同性恋乃是逆性,不论同性恋者为拜偶像者,或拜真神上帝。

16.“保罗在林前6:9-10节与提前1:9-10节中所说的"arsenokoitai""malakio",谴责‘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实际上是谴责一种‘错误的同性恋’,不是谴责‘同性恋的错误’。”

 在这两段经文中,保罗在一些其它罪行中列出了同性恋的罪行。依照赞成同性恋者的说法,保罗用以谴责同性恋的希腊原文arsenokoitai,与malakoi二词,是指同性恋的滥用,而非正当的同性恋。因此这些经文并不谴责今天爱的,献身的同性恋关系,而是谴责不良的比如同性娼妓之类的同性恋行为。

对理由16的回应

有好的理由相信,arsenokoitai malakoi两个词,传统都了解是指同性恋中主动与被动的参与者。前者(arsenokoitai)英文译为“male bedder”,字面的意思是“与男人同寝的男人”,后者(malakoi)指“柔的”或“女性化”的男人,特别指为male bedder扮演女人的男人。没有任何线索,保罗是用这些词只是谴责某种滥用的同性恋。如娼妓,qiángjiān,或异教的仪式。他谴责的是同性恋本身是罪。

更又进者,请注意arsenokoitai这个字由两个字组成。arson(指人为男人),koite (在新约圣经中只出现两次,字面意思为“床”)。它出现在罗13:13节:“行事为人要端正,....不可好色邪荡(koite),”与出现在来13:4节:“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koite)也不可污秽;”将这两个词连接起来,一点没有指娼妓,qiángjiān,或偶像崇拜──只是指两个男人的性行为。换句话说,同性恋,不管其理由为何,都是错。

请再注意,当保罗使用arsenokoitai一词谴责同性恋的罪行时,他显然是直接得自利未记18章中两个经文的希腊文译文:“. . kai meta arsenos ou koimethese koiten gynaikos”(“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 18:22)“. . . kai hos an koimethe meta arsenos koiten gynaikos”(“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利 20:13)。因此,保罗在林前6:9-10节与提前1:9-10节中谴责同性恋,也就是认同利未记的谴责同性恋。这样,保罗将同性恋列在让人不能进入上帝的国的各种不法的事中。任何形式的同性恋都是罪。想要用“爱的与献身的”话描写同性恋,去为罪行消毒,盖住圣经对这项罪行的概括谴责的声音,乃是在玩不负责任的圣经把戏。

总之,圣经对同性恋并非中立。保罗在罗马书一章,哥林多前书六章,提摩太前书一章,与利未记18章22节,20章13节,清楚地指出,同性恋,不论其形式为何,都是罪行。异性性行为,如异性的奸淫是罪,不论是人的性向所造成,或出自有意的选择,都是罪。换句话说,圣经谴责所有的同性恋的欲望与行为,包括今天的所谓爱与两情相悦的同性恋关系。

结论


那么,我们对来到教会的同性恋者,他们“不只是要求赦免与怜悯而是要对教会,像他们对世界一样说:『同性恋不是罪,它是我的天性。上帝这样造我,祂接受我,并接受我的同性恋,看为好,因此,现在已经是教会该以我原来的样子接受我,跟我一起说,同性恋是好的时候了。』”对他们,我们要如何响应呢?天生同性恋者可以受洗吗?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不得不借用以下的话,回答那想要将同性恋纳入教会的人:“教会不会宽容同性恋而不背弃其圣经的,历史的,与属灵的传承。她对圣经的权威与默示的清楚接受,就必在经受如此根本,自由化的改变时,使教会的基本教义失去根基。如此改变的结果及其在神学,伦理,道德的教训上的影响虽然被有些人贴上标签说是进步,说要光照教会,说要制造出更具有同情心的信徒,以配合生活于其中的现代社会。但实际上,如此的变动,乃是教会异教化的一大步。之后的基督教就会不再是圣经的宗教,不再是众先知的,使徒的,主耶稣的宗教,不再是基督教,只空具其名而已。”(注二十四)

在今日“蒙光照”的伦理敏感的气候之中,本文所采取的神学立场,或者对有些人似乎显得是在“审判人”,或“缺乏怜悯”, 若是如此,我们必须绝对清楚地说,任何悔罪转向上帝,决心离弃罪恶的,耶稣里的信徒,上帝的恩典要遮盖他所有的罪。“上帝可以赦免同性恋的罪,如同祂赦免异性恋的罪一样,赦免社会所接受为罪的,与不接受为罪的。但是领受赦免的第一步,乃是承认我们的错行为罪。”(注二十五)这个起始点乃是任何向同性恋者布道的教会事工,或基督徒后缓团体之不容争议的神学基础。


注一. Raoul Dederen, “Homosexuality: A Biblical Perspective,” Ministry (September 1988):14.

注二. In this article, the term “homosexual” or “gay” will be applied to any person (male or female) who, for whatever reasons (genetic, hormonal, environmental, situational,etc.), has an erotic attraction to, or sexual preference or desire for, members of the same sex; “lesbianism” refers to a female homosexual. While a “bisexual” is one who has an erotic attraction to members of both sexes, a “heterosexual” is a person who has an erotic attraction to members of the opposite sex. Gay theology or the “born a gay” gospel refers to the attempt to make homosexuality compatible with biblical Christianity.

注三. Space limitations will not permit me to document here Adventism’s changing attitude to homosexuality. I have, however, done so in my forthcoming book, Must We Be Silent? Among other things, this eye-opening work explains the factors leading to the favorable attitude within our ranks to homosexuality, women’s ordination, racially separate conferences in North America, and liberal methodology. The book also offersa probing critique of the major arguments often advanced in support of these secular ideologies. This article is a summary and adaptation of my previous work titled “Born A Gay and Born Again: Adventism’s Changing Attitude on Homosexuality” (1999), to be published in a forthcoming issue of the Journal of the Adventist Theological Society.

注四. Kate McLauglin, “Are Homosexuals God’s Children?” Adventist Review, April 3, 1997,pp. 26-29. Cf. Suzanne Ryan, “When Love Wasn’t Enough,” Insight, December

 注五, 1992, pp. 2-3; Christopher Blake, “Redeeming Our Sad Gay Situation: A Christian Response to the Question of Homosexuality,” Insight, December 5, 1992, pp. 4-5, 6.5. Choon-Leong Seouw, “A Heterotexual Perspective,” in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ed. Choon-Leong Seouw (Louisville, 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1996), 25.

注六 The studies often cited as evidence that homosexuality is inborn include: (1) the 1991 study of neuroscientist Dr. Simon LeVay (whose gay lover’s death sparked his research on the brain structures of 41 cadavers); (2) the 1991 research b 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sychologist Michael Bailey (a gay rights advocate) and 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psychiatrist Richard Pillard (who is openly homosexual) on homosexual twins; and (3) the 1993 study by Dr. Dean Hamer of 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on the genetic markers on 40 non-identical gay brothers. But these oft-quoted “research findings” have been shown to be misleading and exaggerated (at best inconclusive). For a succinct review and evaluation of the findings of the above cited researchers and supporting references, see Thomas E.Schmidt, Straight and Narrow: Compassion and Clarity in the Homosexuality Debate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95), 137-142; Joe Dallas, A Strong Delusion: Confronting the “Gay Christian” Movement (Eugene, OR: Harvest House Publishers, 1996), 107-131.

注七. For more on this, see Joe Dallas, “Born Gay?” Christianity Today, June 22, 1992, pp. 20-23.

注八. Schmidt, Straight and Narrow? 133.

注九. Dallas, A Strong Delusion, p. 117.

注十。 This view is articulated in the December 5, 1992, issue of Insight, a publication for Seventh-day Adventist teenagers. This particular issue is devoted entirely to the subject of homosexuality. While the then editor of the magazine maintains that “thereis no scriptural support for practicing homosexuality,” he nevertheless endorses the pro-gay theology when he asserts that: “There’s a difference between being a homosexual and practicing homosexuality”; “Nobody chooses to be homosexual”; “Changing one’s homosexual orientation is difficult and rare”; “Homosexuals can be genuine, model Christians”; and “Being a homosexual is not a sin.” See Christopher Blake, “Redeeming Our Sad Gay Situation: A Christian Response to the Question of Homosexuality,” Insight, December 5, 1992, pp. 4-16.

注十一. Dallas, A Strong Delusion, 121.

注十二. See Andrews University psychology professor John Berecz’s, “How I Treat Gay and Lesbian Persons,” Student Movement, November 11, 1992, p. 7, where he asserts that seeking help in the complex area of homosexuality from “untrained nonprofessionals,” such as a local pastor, “is a bit like asking your mailman to remove your gall bladder. If you’re seeking sexual re-orientation therapy, a competent professional trained in sex therapy is your best hope.”

注十三. See, for example, D. S. Bailey, Homosexuality and the Western Christian Tradition (London/New York: Longmans, Green, 1955), xi.

注十四. Blake, “Redeeming Our Sad Gay Situation,” p. 11, emphasis mine. While condemning homosexuality as a sin, B.B. Beach and John Graz also write that “there is a difference between ‘being gay’ and ‘practicing a homosexual lifestyle’.” See B. B.Beach and John Graz, 101 Questions Adventists Ask (Nampa, Idaho: Pacific PressPublishing Association, 2000), p. 55.

注十五. Thus, the Andrews University student newspaper carried an article by David Rodgers (pseudonym), a denominationally employed Andrews University campus outreach coordinator for the gay group, Kinship. Rodgers states that his homosexuality “certainly wasn’t a choice. . . . God made me this way and it’s not something I should change. Or can change” (Yoonah Kim, “The Love that Dares Not Speak Its Name,” Student Movement, November 4, 1992, p. 9). The same article refers to “Ann,” a 28-year old lesbian who seeks to transfer her church membership to the Pioneer Memorial Church at Andrews University. Ann speaks about her committed homosexual relationship in which Go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 am a lesbian because God knows that that’s the best thing for me. My homosexuality has actually brought me a lot closer to God than if I was a heterosexual” (ibid).

注十六. Stanton L. Jones, “The Loving Opposition,” Christianity Today, July 19, 1993, p. 13.

注十七. Richard Lovelace, 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 113.

注十八. Dallas, Desires in Conflict, 276.

注十九. See my Receiving the Word (Berrien Springs, Mich.: Berean Books, 1996), pp. 241-249, esp. pp. 279-321. Cf. my unpublished article, “A Bug in Adventist Hermeneutic,” 1999, a summary version of which is to be published in a future issue of Ministry under the title, “Questions in the Quest for a Unifying Hermeneutic.”

注二十. Readers will benefit from the following works which challenge the above “accommodation” hypotheses: Ronald A. G. du Preez, Polygamy in the Bible (Berrien Springs, Mich.: Adventist Theological Society Publications, 1993); Theodore D. Weld, The Bible Against Slavery: Or, An Inquiry into the Genius of the Mosaic System,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on the Subject of Human Rights (Pittsburgh: United Presbyterian Board of Publication, 1864). These two works offer compelling biblical evidence showing that God at no time tolerated polygamy and slavery as morally legitimate practices for His people. On the issue of the subjugation of women or “patriarchy,” George Knight, Role Relationships of Men and Women: New Testament Teaching (Chicago, IL: Moody, 1985), and Guenther Haas, “Patriarchy as An Evil that God Tolerated: Analysis and Implications for the Authority of Scripture,”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September 1995, pp. 321-326, have challenged the notion that male headship (in the home and church) is an evil practicethat God tolerated.

注二十一。 Derek Kidner, “Additional Note on the Sin of Sodom,” in Genesi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1967), 136-137.

注二十二. For an argument supporting the permanently binding nature of these passages, see P. Michael Ukleja, “Homosexuality and the Old Testament,” Bibliotheca Sacra 140/3 (July-September 1983): 259-266, especially 264ff. on “The Relevance of the Law.” See also du Preez, Polygamy in the Bible, pp. 70-81.

注二十三. Carl Bridges, Jr. “The Bible Does Have Something to Say About Homosexuality,” in Gay Rights Or Wrongs: A Christian’s Guide to Homosexuals Issues and Ministry, ed.Michael Mazzalongo (Joplin, MO: College Press, 1995), 160.

注二十四. Ronald Springett, Homosexuality in History and the Scriptures: Biblical Authority and the Church Today (Washington, DC: Biblical Research Institute, 1988), pp. 163-164.25. Bridges, Jr., “The Bible Does Have Something to Say About Homosexuality,” 169.

注二十五. Bridges, Jr., “The Bible Does Have Something to Say About Homosexuality,”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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