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七章
为了比较,请想象两个家庭的景况。一个家庭有三个妻子,都同时嫁给同一男人。每个妻子都有一个或几个孩子。大家住在一起。这三个家庭的丈夫,也就是父亲,常在家中成为这三家的安全保护人,与权威的执法者。
另外一种情形是,一个男人先后与三个妇人结婚,她们都为他生了孩子,并先后离婚。这些家庭分开居住。孩子们因为没有父亲,就在经济与情感的伤害下长大。
这两种想象的情形,你以为那一种最糟?国家的法律禁止其中之一而宽容另外一种。如果我们能从社会与人道的立场,从各方面加以考察,我们会说,后一种要比前面一种糟。从传统的犹太基督教的立场来看,我们会谴责第一个家庭,因为错误比较明显。
单从圣经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情形中,在基本的道德观念上有甚么真正不同的地方呢?根据圣经,婚姻的诺言是终生的。在旧约时代,与一个无辜的配偶离婚去与另外一位结婚,会受到比当时流行的多妻主义更严厉的谴责。双方面都阻碍了上帝的计划与目的。儿童在离婚过程之下所受的痛苦,可能比多妻的情形更多。但在上帝启示的亮光之下,二者都无法容忍,也都不能找到正当的辩护理由。无论是同时有几个妻子,或者在不同时间与不同的妇人有婚姻关系,都违背了上帝的旨意。
我们如何能解释基督徒的行为与圣经的原则在这件事上的矛盾呢?愈来愈多的教友们认为,他们结婚次数多少并无限制。整个教会的道德良知已经变动,好去适应教会内大量的离婚情事。
虽然大多数基督教团体同意圣经有关离婚的教训,但在公开表明的立场上,则显得很少有所作为。教会职员与牧师们常要在受到压力之下,才会发表清楚的官方教义立场。其理由的关键可能是,那离了婚但至少在会众的默认下仍然担任教会领袖的数目令人感到尴尬。
很不幸,如果离婚问题不在发生之时立即处理,以后就会无法弄清问题,并采取任何行动了。因为这样的案子牵涉到控诉与反控,又常常是缺乏支持的证据,牧师们就都不愿意被拖入这爆炸性的沼泽里。教会委员会也不愿担负起这种不愉快的任务,去反对他们中的一位。而且那人可能还是教会中受人尊敬的领袖。结果,事情变得模糊不清。对有过错的人很容易使用善意的解释,以致有过错的一方被允许留在教会里。甚至他再婚了,也仍然无条件的保持他教会里的身份。
无可否认,人际关系问题,困难复杂,看似无法解决。每个个案都有让人困惑的各种环境。因此可能无法获得使双方都满意的又公正与公平的解决办法。但是无论教会采取任何行动,都应该完全与圣经对离婚的教训相一致。圣经的教训毫不含糊与暧昧。耶稣用直接的话说,只有一种情形,可以离婚与再婚,那就是犯了奸淫罪。耶稣说:“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
19:9)
请注意,基督对丈夫或妻子与配偶离婚而与别人结婚,若非对方不忠实,就定为奸淫罪。如果伴侣犯了奸淫,则无罪的一方可以离婚与再婚而无罪。
对耶稣在离婚的主题上明显的严谨态度,一直有无尽止的争论。甚至祂自己的门徒,也惊讶祂的不妥协态度。他们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太
19:10)在门徒们心里,耶稣的意思是非常清楚的。他们了解耶稣那除非奸淫禁止一切离婚与再婚的立场。基督对他们诧异的回答,证实了他们已正确地明白祂的话。
直到如今,可以说,大多数基督教与天主教解释耶稣的话,都与那些门徒相似。不幸,离婚数字不断增加。对教会中离婚的人数节节高升时,圣经的道里似乎变得越来越冒犯与无法同意了。有些教会,包括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曾多次企图重新解释教会对此主题的教义立场。 到此应该来考虑一个例子。是豫言之灵的勉言以强有力的圣经立场对离婚主题给早期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指针:“一个妇女依照国家的法律,或者可以说是已经与她的丈夫正式离婚了,然而在上帝看来,并按照那更高的律法而言,她还没有离婚。因为只有一种罪--那就是奸淫,才能在上帝面前使丈夫或妻子处于可以摆脱婚约约束的地步。虽然国家的法令允许离婚,但依照《圣经》的真理并根据上帝的律法,他们还是夫妻。”(“复临信徒的家庭”五十六章) “你对于婚姻关系的理念乃是错误的。惟有玷污婚姻的洞房的行为才能解除婚约或使之无效。……人不能随意为自己创设律法作为标准,而远避上帝的律法,放任自己的心愿。他们必须服从上帝之公义的伟大道德标准。……上帝只容许一个叫妻子离开丈夫或丈夫离开妻子的理由,那就是犯了奸淫。这一方面的理由也必须虔诚地加以思考。”(同上) “因为太草率以致有许多不快乐的婚姻。双方在婚姻坛上,上帝面前,以最严肃的誓言,结合他们的心愿。缺乏事先考虑,及献上儆醒诚恳的祈祷,许多人随冲动行事。他们没有彻底互相了解对方的性情。他们不知道这是有关他们终生的幸福。如果他们在这件事情上发生了错误,他们的婚姻显出不快乐,是无法收回的。如果他们无法指望能使彼此快乐,他们就必须尽他们的能力去忍受了。”(“属灵的恩赐”原文卷三120面) 在一场合中,怀爱伦师母表示,违背道德的人,应该永远从教会除名。她在信中没有清楚地指出违犯道德的细节。所建议的行动表示,某些违背上帝律法的人,应该在教会之外领受救恩。 “E不可能与教会有团契。他将自己处身于教会爱莫能助的地位。他不能参与教会的聚会与发言。他曾置身于真理与亮光之前。但他顽固地选择了自己的路,拒绝听从指责。他顺从了败坏的心的欲念,违背了上帝的圣律,又使现代真里的工作蒙羞。如果他衷心悔改,教会必须不碰他;他若去天国,必须没有教友的身份独自去。上帝的谴责要经常在他身上,免得道德的标准尽弃于地。”(“教会证言”卷一原文215面) 对这个题目,豫言之灵以及基督率直的话,其立场是坚定的。有人故意遗弃无罪的配偶与他人结婚,就犯了奸淫。他们就该从教会除名。并且,只要他们仍然保持圣经所禁止的有罪关系,就不可重回教会作教友。 这完全合乎圣经对悔改及放弃罪行的要求。“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箴 28:13) 多年来教会在此完全属灵原则下行事,很少有争执与不协调的情形发生。但当世上离婚更加普遍时,这种家庭破裂的不良风俗也愈来愈多侵入余民教会。撒但利用他最爱用的攻击手腕,一点一敌侵入上帝的家庭,使用他致命的武器,暗中蔓延的妥协,不按圣经许可的理由而离婚的愈来愈多。之后,有罪的再婚的配偶们带着新伴侣,重新申请加入教会。申请者常是有才能的人,并曾一度是受人尊敬的教会领袖与教会职员。同情心也就发生了。深厚的感情开始设法让除名者再进入教会。 几乎任何人都能同情优秀,有才干,请求受浸的人,特别是当他们表示深深的诚意与献身时。因此,很容易冲动的认定,应该接受这些申请受浸的人,并匆忙要依他们的才干,叫他们担任教会的职位。但是这种决定应该凭我们的感受来定吗?或必须依据上帝的话决定呢?虽然我们想忽视或否认,但这些人已经犯了奸淫,并还继续活在圣经称之为罪的关系里。如果上帝对这些事情定罪。教会胆敢认可吗? 借着浸礼与接受他们为基督的肢体,我们可认为受浸的人已为上帝所接纳,已经是上帝的儿女了。但若是他们的生活,仍与上帝的律法相违背,我们如何能用这样的确信去安慰他们呢?并且若是上帝实在并不认可,那岂不是带给他们危险的安慰,引导他们接受那会使他们致命的不存在的安全吗? 有人可能会反对这种作法,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中弃绝罪,岂不是又破坏了另一个婚姻?两个错不会等于是对。对这项反对的回答是,我们并不要他们如何去处理他们的关系,但我们可以并应该切切实实地将圣经的说法告诉他们。其实,那些人在他们故意进入这种奸淫式婚姻之前早就知道真理,因此,使他们的情形更为严重了。教会应该清楚地让他们知道,教会无法给他们圣经之外的安慰与认可。 对上帝圣言中关乎奸淫的教训,没有牧师有权说能有例外。教会与教会中服事的人,应让此对夫妇明了,地上没有任何权威,或权柄,可以超过上帝的训诲。所以他们没有资格成为基督的肢体。这并不是说,他们不能得救。上帝在审判日有权决定任何的例外。祂是无所不知的。祂了解动机,秘密与环境。但祂并没有赐下权柄给祂的教会作例外的决定,也没有赐下决定例外的条件。必须划出界线,并且圣经已经将这界线画出来。不可让个人的同情削弱此项决定。 即使可能找到某个教会或牧师愿意接纳一对甚至仍然活在奸淫关系中的夫妇为教友,但这并不能增加他们得救的机会。上帝不认可离婚及奸淫。罪必须纪录下来,使有罪的人得到深刻的印象,知道罪的性质何等可怕。在圣灵感动之下,他们应该决定如何处理他们不合法的婚姻。没有人可以劝他们断绝他们现有的关系。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得救作决定。无论如何决定,教会要勉励他们忠心,参加聚会,信靠上帝的慈悲,但是接纳他们回归教会为教友,就是改变上帝的话去满足我们的愿望,而不去满足上帝所要求的条件。(此段文字,大家需谨慎思索,不可偏激或偏用。——慕义生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