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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罪和完全 (注:文章中凡括号中之内容,是本书中文校对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加注的内容,不属于原文)
在语义学上对于罪的定义的讨论,超过了现今教义冲突的每一方面。在一种肤浅的基础上,必须同意这种误解是正当的。老的复临观点通常是,当圣经提到罪时,解释为对上帝已知的旨意的违背,所以一个完全的人是一位在上帝的强有力的能力之下,遵守上帝所启示给他的一切。 相反,新复临教义认为“罪”是对于上帝的无穷旨意的任何偏离,所以“完全”就是对于这个无穷旨意的顺从。新复临教义的有些著名的人物实际上走得更远,他们认为对全部知识的任何缺乏都是罪。虽然并非有意这样去作,但很容易得出“没有一位被造之物包括天使或得救赎的圣徒是完全的或者能达到完全”这种危险的结论。例如忘记一位旧友的名字这种很自然地的事情也被说成是罪。在犯罪本身和拥有有罪的肉体之间经常有混淆,但是复临教义教导唯独当我们屈服于试探时,我们才犯罪。 许多人认识到这只是一种对罪的定义的两种观点的不同。这些人觉察出基督复临安息日信徒阐明的是一种低标准的罪,在此他们可以得胜;但新复临教义给罪定了一个高的标准,在此他们不能得胜。辨论的终点继续到,那些接受罪的高定义的人,承认在罪的低的定义下可以胜过罪。 这样一个评定对于许多有理性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信徒具有说服力,主要是因它非常接近现实。但它确实有一个严重的缺陷,正是这个缺陷完全地破坏了只是语义学上的不同这种概念。许多提倡新复临教义的人事实上说他们相信胜过所有由那些接受罪的低的定义的人所定义的罪是可能的,这使情况更加复杂。有些人毫不怀疑地完全相信。有些人却不。他们用其罪的高的定义作为一种不得不同意的论点说明罪都不能胜过,在低的定义之下的罪也一样。 人曾一度接受永生提供给那些一直在"局限性"的罪中之人的这种宿命论的观点。这是可以理解的,一个人若持续犯一种类型的罪能被得救,就没有理由去怀疑他持续犯其它的罪不能得救。这样,罪的高的定义被用来降低上帝所要求的顺从的标准,看似矛盾实际上罪的低的定义提高了上帝所要求的顺从的标准。罪的高的定义被用来否认: “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约一2:6) 相反地,罪的低的定义向人们指出基督作为他们顺从的榜样。 在现实中,人若相信上帝不能赐给能力战胜所有的罪,他就倾向于得出上帝不能赐给能力战胜任何罪的结论。几乎没有人能告诉我们上帝在信徒身上有能力战胜哪些罪,以及哪些罪是祂没有(赐给我们)能力战胜的。有些人提出了一种临时的因素——上帝有时能(帮助我们)胜过所有的罪。我们再一次有权利知道,上帝什么时候能得胜,什么时候不能得胜。奇怪得是,有些教导罪的高的定义之人主张,基督对于悔改之后故意犯的罪没有提供帮助,然后赶紧向其信徒保证大卫在犯自愿的谋杀行为时,仍在得救的关系之中。可拉、大坍、亚比兰的惩罚有时被用来作为对故意所犯之罪无赦免的例子。根据上帝对亚当、亚伯拉罕、雅各、大卫、彼得和其他的人故意所犯之罪的赦免,不能支持这种证据。 上帝明确的信息是祂在所有的时间中赐给我们能力胜过所有的罪,并不是为了人的荣耀,而是为了祂的品格可以得到维护。罪的高的定义的往往被用来作为一种废弃这一事实的策略。 任何人不可说:“我不能补救我品格的缺点,如果你这样决定,你就休想获得永生。”(《基督比喻实训》原文第331页,第25篇) 让我们显明一下罪的高的定义以这种方式在实际中的运用,让我们回忆一下一位著名的新复临教义的支持者所讲述过的: 在今生中人类无罪确实是一种妄想。(福特博士,时兆——澳大利亚版。1978年2月) 这种悲观的评价基于一种对罪的高的定义。但是我们看到这种罪的高的定义确实被用来支持一种非常低的标准,使人类对上帝重生的能力产生怀疑。 作者在本章中随后引用了一篇在《光谱》(Spectrum)上关于顺从这个主题的烦扰人的文章,这篇文章被引用作为支持作者的基本主题――在今生中无罪是不可能的证明文件。 整个引文被复制下来,曾被登在澳大利亚时兆之上。我们应该仔细的阅读这篇文章,因为它暴露了新复临教义者所提出的对于上帝给予悔改之人得胜的能力的巨大的疑惑。 “我一直怀疑那些相信完全的人现在还没有考虑到完全真正意味着什么。完全意味着不仅毫无过失地遵守上帝的诫命,而且无论个人牺牲什么都要利用每一个机会行善。完全意味着过苦修的生活,将我们所有的尽可能给予穷人和传福音,完全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以善还恶,不要对任何人怀存苦毒,连一秒钟也不要这样。完全意味着从来不要让一个不正确的想法在安息日进入我们的大脑(或者因任何的原因在任何的日子)[作者的意思可能是“不要怀存一个邪恶的想法”,因为撒但的试探能在任何时候进入我们的心里。我们对这种试探的反应决定了这种邪恶的试探是否变成罪恶],对于他人的举止要给予最仁慈的解释,不要以任何微妙的我们可能作到的方式来表达自我的欲望,在任何逆境中一直要高兴,不要抱怨。 完全也意味着当我们祷告时会彰显出我们的生活,无论是使命还是疏忽,我们不能只发现不符合基督榜样的的单一方面。并以一种不自满的心作所有这些(及更多)! 当我在一种勇敢的,实际的,现实中考虑到完全意味着什么,我很想对现今完全的那些人说:哦,别胡扯了,你尽量嘘弄谁呢?”(Reo M .Christenson,Spectrum Vol.8 #4引自时兆,澳大利亚版.1978.2) 请注意在以上的引文中,无论是接受罪的低的定义还是接受罪的高的定义,对于上帝标准的每一次失败都是一种罪。我们有机会对比两种定义的实际影响而无需诉诸于挑出语义上的细小区别。这两种定义的用户都同意不以善报恶都是罪,在任何逆境中不喜乐和报怨都是罪,或者表示自我的欲望也是罪。但是这里我们发现新复临教义运用了有些放肆的言语提出在这些方面的顺从是不可能的观点,所以这种高的定义被用来推广一种非常可鄙的标准。 相反,那些接受圣经对罪的解释的人,直到现今一直由基督复临安息日信徒们所教导的,认为由于求告耶稣的名所有的罪一定会被离弃。这样罪的低的定义鼓励一种高标准的顺从,它支持每个人的生活中对上帝所启示的所有旨意的顺从。请注意预言之灵的话语: “当基督在人心作王时,就有纯洁,有从罪中得释放的自由^救主的接纳带来了一种完全的平安、完全的爱和完全的保证。”《基督比喻实训》第29章,原文第420页。 预言之灵又说: 上帝为儿女所定的理想,远超过人所能想到的最高标准。“所以你们要完全,向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这道命令就是个应许。救赎的计划要把我们从撒旦的权势下完全拯救出来。《历代愿望》原文311页,第31章。 的确,由那些提倡新复临教义的人对上帝的子民所设立的标准并没有超过人类思想所能达到的最高点。为什么我们还被要求用人所获的标准去衡量上帝的标准呢?我们必须问问自己,我们真正相信上帝的命令就是他的应许吗? 让我们来查考一下圣经中对于罪的定义。 圣经和预言之灵都提到疏忽的罪,这是不能被疏忽的。但是我们调查一下在圣经中罪这个词的不恰当的用法。引用五处经文作为例子供给每位读者去思考。应该读这些经文,以新复临教义的观点和复临教义的知识去解释罪这个单词。我们会发现若是用罪的高的定义,这些经文将会成为笑柄: “后来耶稣在殿里遇见他,对他说,你已经痊愈了。不要再犯罪。恐怕你遭遇的更加利害。”(约5:14) “她说,主啊,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罢。从此不要再犯罪了。”(约8:11) “你们要醒悟为善,不要犯罪。”……(林前15:34) “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约一2:1) “凡从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上帝生的。”(约一3:9) 当圣经定义罪时,它有两种明白无误的特征: 1. 知识 2. 决断(意志的训练) 因而罪是一种自愿的行动,所以是无可原谅的。通过替代罪的高的定义,新复临教义为罪提出了一种借口,这很容易被现在流行于我们教会中的错误观点的有些支持者所接受。如果缺少全备的知识是罪,而上帝没有给我们显示其无穷的规则,我们就会推断出上帝是罪的作者。 我们在犯罪之前必须有知识,圣经使之非常清楚。 “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 耶稣自己澄清了这个问题,消除了任何怀疑。 “耶稣对他们说,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们说,我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约9:41) “我若没有来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他们的罪无可推诿了。” (约15:22) 在早期守安息日的复临信徒中,他们错误的从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遵守安息日,直到有一位天使直接纠正时为止。怀姐妹非常难过,因为他们不知不觉违反了安息日的诫命。但对于怀姐妹的忧伤,天使这样回答: 天使说:若是光来到,而那光被抛弃或者拒绝,于是上帝的判罪和不悦就会临到;但在那光来到之前,就没有罪,因为没有他们可拒绝的光。(证言卷一,116) 保罗在亚略巴古的著名演讲中以另外的一种方式对他的听众表达了相同的真理。 “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监察,……” (徒17:30) 所以就清楚了有一些不遵守上帝律法的人怎么会得救。 还有一些外邦人,他们在蒙昧无知之中敬拜上帝,从来没有人把真光传给他们,但他们也不至灭亡,他们虽然不知晓上帝明文的律法,却听见上帝在大自然中向他们说话,而且照着律法的要求行事。(《历代愿望》原文第638页,第70章) 所以预言之灵使我们确信: 犯罪是不可原谅的。(《历代愿望》原文2第311页,第31章) 如果我们接受了在我们教会中流行的不被支持的观点,就不会是(上边所引述的)这样了。 请记住: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去犯罪。他必须先征得自己的同意;人必须先有意行恶,情欲方能控制理智,罪恶方能战胜良知。试探无论是多么的强烈,亦不足作为犯罪的托辞。”(证言五,177;另见告青年书第二篇之试探中的帮助) 请注意怀姐妹强调意志的决断是罪的一种根本因素,由于我们认识到知识和决断是罪的不可分割的特征,所以原罪论的整个概念变为无意义 [本书并不处理原罪论的问题。这个问题已被基督复临安息日会菲律宾神学院的拉尔夫·拉森博士在他的文章“奥古斯丁的原罪论教义应该加添到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神学中吗?”和“谁需要原罪论”中熟练地处理过了。高度推荐您阅读这些文章]。这是奥古斯丁的另外一种杜撰,基于其异教背景,它被复临信徒所拒绝,直到新复临教义试图在上帝的子民中推广它作为他们的罪是必然的这种假定的一种增援,这样就减少了人因自己的罪应受的刑罚。 请注意预言之灵怎样肯定了上帝的子民会遵守律法,同时承认到上帝律法无限的品格。 “上帝要祂的儿女达到完全的地步。祂的律法乃是祂自己的品德的副本,也是一切品格的标准。这无限的标准被提供在众人眼前,就可以使人无误地看明上帝究竟要怎样的人来组成他的国度。基督在地上的生活乃是上帝律法的完美表现,凡自称为上帝儿女的人在品格上变成基督的样式时,他们也必遵从上帝的诫命,这样主才能信任他们为组成天上家庭的分子。”《基督比喻宝训》原文第315 页,第2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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